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公司2016年9月1日
证券代码:000820证券简称:金城股份编号:2016-003
并购重组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公司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于2015年12月17日举行2015年第109次并购重组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进行了审核。
董事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你公司部分股东存在代持及其他利益安排等,申请材料未充分披露相关风险。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提起行政诉讼。
并购重组委认为,上述情形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9号)第四条的不符。
2016年1月14日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决定的公告
你公司董事会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对是否修改或终止本次方案作出决议,同时应当按照有关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重大资产重组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文件。
本次重组标的公司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院)报告期内5名董事中4名董事发生变动,高级管理人员中新增3名、变更1名,申请材料未充分披露上述事项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依据。
本次重组标的公司江苏院2014年与神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集团)存在同业竞争,申请材料未充分披露2015年6月神雾集团将相关业务、资产、人员注入江苏院的情况,以及是否仍存在同业竞争。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不予核准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决定》(证监许可【2016】77号),文件内容如下:
特此公告。
并购重组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方案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3票,方案未获通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现依法对你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决定的公告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上述决定,公司董事会将于收到此决定之日起10日内对是否修改或终止本次方案作出决议,同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