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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金材料开国税普通需附清单吗

  答:按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使用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汇总开具专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专用章。

  目前税法中规定对增值税专用和增值税普通都可汇总开具,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只是对于增值税普通并无强制性要求。所以,增值税普通可以汇总开具清单,也可以用购物小票、自制清单等附件作为税收凭证,具体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来考虑。

  如果购买方购买的商品可以在普通的明细栏填列完毕(8种商品以下含8种),销售方开具时必须逐个商品明细开具,不得开具“五金材料”“办公用品”、“食品”等模糊性名称;

  如果购买方购买的商品种类多,必须凭借“购物清单”或者“小票”的,销售方可以开具“办公用品”、“食品”等模糊性名称,并开具“购物清单”或者“小票”。作为商品或者劳务购买方,取得相应的普通时,一定要分情况对待,不要一味说不可以。取得品名为“五金材料”“办公用品”、“食品”等的增值税普通,如果有“购物清单”或者“小票”辅助,属于有效的;如果没有“购物清单”或者“小票”,则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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