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欧新友、廖赣英、欧家鹏、广州市耀友五金
本院在受理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欧新友、廖赣英、欧家鹏、广州市耀友五金交电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欧新友原告借款本金¥1,650,000.00元及所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截止2016年11月10日,被告所欠本息共计¥1,805,310.48元。其中,本金¥1,650,000.00元、利息¥16,961.50元、逾期利息¥136,906.00元和复利¥1,442.98元。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6年2月19日止的贷款利息,以16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4%计收贷款利息;未按时支付的贷款利息,按年利率11.76%计收复利,直至清偿贷款利息为止;自2016年2月20日起至2016年3月30日止的贷款利息,以82.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4%计收贷款利息;未按时支付的贷款利息,按年利率11.76%计收复利,直至清偿贷款利息为止;自2016年3月31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以16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6%计收,直至清偿借款本金之日止;)2、原告对被告欧新友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广州市番禺区钟村镇商贸城J型15号、17号、19号商铺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廖赣英、欧家鹏、广州市耀友五金交电有限公司对诉讼请求第1项确定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公告费用、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其他费用等由各被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裁定,冻结四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5310.48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出具函信用。因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7月10日10时1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