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富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虎门茂呈精密五金模具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富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虎门茂呈精密五金模具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FB-2015077A《融资租赁合同》;2.被告返还租赁审设备;3.被告支付已到期未付租金114020元(暂计至2016年4月12日);4.被告支付自2016年4月13日起的租金至被告向原告返还租赁设备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5.被告支付20000元律师费;7.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二○一六年十二月一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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