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黄埔区见兴五金交电经营部诉广州市黄埔区苏氏油料加工厂、苏志贤买卖合同纠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黄埔区见兴五金交电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们公告送达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原告货款52107.6元;2、被告赔偿拖欠原告货款的利息损失;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8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363号)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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