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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管理,鼓励人民群众举报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励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3〕13号)、《常德市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励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6〕2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举报,经县直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受理并查处后,对举报人予以励的行为。
第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农业局、卫计局、商务粮食局、畜牧局、等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和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和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肉类制品的;
(四)生产、经营变质、失效、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以及不符合食品药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药品的;
(五)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
(六)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伪造食品药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质量认证标志或名优产品标志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件的;无证照非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
(二)食品药品安全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或者其他人的举报;
(一)举报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但举报人不愿意透露真实身份的,举报受理部门应予以尊重,并为其保密;
(二)同一案件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励;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案进行励,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一)对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刑事犯罪案件,给予举报人1万元的励;对属团伙作案、情节严重的,或被列为省挂牌督办的案件,给予举报人3万元的励;对情节特别严重,或被列为挂牌督办的案件,给予举报人5万元的励。
(二)食品药品安全行政违法案件的举报励标准按罚入的3%确定,最高不超过1万元。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员,在上述励比例基础上增加1%,增加的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三)对执法机关查处后无涉案货物或者涉案货物较少,但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100-500元励。
第九条 县财政设立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励资金,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励的审定和发放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监管工作。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照职责对励资金的拨付、发放等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条 食品药品安全行政违法案件自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重大食品安全刑事犯罪案件侦查终结后,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对举报事实、励条件和励金额予以认定,提出励意见,经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审核后给予举报人励。
第十一条 举报人须在接到领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到案件调查处理部门申领金。举报人委托他人代领金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第十二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事实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或对举报人进行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 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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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杨保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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