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窝奶粉保健品2015年食品饮料行业的新规都有啥国外饮料广告
境外燕窝要注册 不获注册企业不得进口
“食品召回”制度建立 “食品召回”分为
新广告法于2015年9月开始正式实施,这是1994年广告法颁布以来的首次修订。此次修订让保健食品广告不能再“任性”地涉及到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同时也让明星为产品代言时不能“随便说”。
网购食品出问题 网站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人民网2月2日电 (曾璇) 从饮用水到婴幼儿奶粉,从网络食品监管到食品召回,2015-2016这一年,又有一批食品饮料行业的新规已经或将要进入实施阶段。
燕窝一直是国人喜爱的滋补品,更是消费者过节过年送礼的首选品之一。但我国的燕窝消费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依赖进口,此前也有来自马来西亚的进口燕窝被国家质检总局抽检出亚硝酸盐超标。
此外,根据新华网报道,中韩、中澳自贸协定(FTA)于2015年12月20日正式生效,在中澳FTA生效后,食品进口关税将普遍降低,包括婴儿配方奶粉在内的乳制品将在4年内免关税进入中国。
新版广告法第十八条中明确:“保健食品广告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我国进出口关税调整 婴幼儿乳粉也在其中
同时该《办法》也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纳入其中:“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网络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依法采取停止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措施,确保网络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13条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确定了食品召回的分级:“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这意味着新年伊始,进口燕窝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制度得以实施。而燕窝产品纳入《注册实施目录》也意味着今后只有获得在华注册的境外燕窝生产企业的燕窝产品才允许进口,任何国家任何地区未获得在华注册的企业的燕窝产品不得进口。
2015年2月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该局令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新《食品安全法》第62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2015年4月24日,全国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新法于当年10月1日正式出台。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亮点频出,其中针对目前流行的消费渠道——网购食品也做出了。
2015年12月,我国财政部官网发布消息称,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我国进出口关税。除去箱包、服装、太阳镜等,婴儿奶粉也在降税范围之内,其中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氨基酸配方、无乳糖配方特殊婴幼儿奶粉的进口税率由20%大幅降至5%,供婴幼儿食用的零售包装配方奶粉也由15%降至了5%。另外,其他供婴幼儿食用的零售包装食品业税率降低,由15%降至了5%。
以往市面上出售的各种饮用水,其名称及宣传的功能让消费者看得眼花缭乱,今后这种现象将得到遏制。国家卫计委批准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自2015年5月24日起实施,其中对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近年来,网络购物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青睐,无论是网上订餐叫外卖还是朋友圈出售自制食品都十分流行,但网上销售食品存在准入门槛低、经营场所不固定、食品质量和卫生状况存隐患、监管难度大等问题。
国家质检总局于2015年11月发布公告,更新了《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公告称:“《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内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注册后,其产品方可进口。其中,进口燕窝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随着婴幼儿配方奶粉进出口关税的下调,国内奶粉价格体系与国外奶粉价格体系将进一步接轨,为外资乳粉企业进入中国市场降低了门槛,而国内奶粉企业或将承压加大,不过对热衷“海淘”的妈妈消费者们或提供了更多的购买途径。
保健食品不可再“任性” 明星代言不能“随便说”
对于饮用水行业一度十分热衷的炒作概念的行为,暨南大学产业经济研究院副院长陶锋在接受《新快报》采访时曾表示:“无论是饮用水行业,还是其他行业,面对白热化的激烈竞争,任何一个企业想占据龙头地位,最主要的着眼点就是回归商品价值,回归产品本身的品质。”
第131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饮用水出台新国标 眼花缭乱的名称不能再用
此外,新版广告法在第二十八条也对虚假广告做出了界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的内容、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同时在第三十八条中也明确指出:“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规,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新“国标”中明确,当包装饮用水中添加食品添加剂时,应当在产品名称的邻近标示“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等类似字样;包装饮用水名称应当真实、科学,不得以水以外的一种或若干种称谓来命名包装饮用水,同时包装饮用水的产品名称不得标注“活化水”、“小团水”、“功能水”、“能量水”以及其他不科学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