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税案件】“买单+配票”“虚开+骗税”——孪生恶果
被告人王某1,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州市,高中文化程度,经商,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因本案于2021年8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被告人邵某1,男,1986年10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州市,大专文化程度,经商,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因本案于2021年8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被告人何F,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州市,大学文化程度,经商,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因本案于2021年8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T,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州市,大学文化程度,经商,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因本案于2021年8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被告人林HD,女,1985年4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州市,初中文化程度,经商,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因本案于2021年8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以洞检刑诉(2022)37号起诉书、洞检刑补诉(2022)1号补充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温州SX贸易有限公司、温州FH贸易有限公司、温州HW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1、邵某1、何F、王T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告人林HD犯虚开增值税专用罪,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3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泽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温州SX贸易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季PJ、被告单位温州FH贸易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金某1、被告单位温州HW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讼代表人林某、被告人王某1及其辩护人张伟晖、被告人邵某1及其辩护人金克明、被告人何F及其辩护人李北平、被告人王T及其辩护人金晓乐、被告人林HD及其辩护人袁骁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2018年开始,被告人王某1、邵某1、何F、王T先后设立被告单位温州SX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X公司)、温州FH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FH公司)、温州HW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W公司),并借用温州方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方驰公司)合谋骗取出口退税,并协商确定获利分成占比分别为30%、20%、20%、10%。上述公司通过“买单”、“配票”、“买汇”等方式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即向朱昌春(另案处理)等人购买未纳税的出口货物信息后,分别制作以各公司名义出口的报关单;再通过被告人林HD等人介绍联系温州市时尚鞋业有限公司等多家鞋类销售企业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同时向徐高峰(另案处理)购买外汇伪造出口收汇;最后以SX公司、FH公司、HW公司、方驰公司名义向国家申请出口退税。截至案发,SX公司、FH公司、HW公司、方驰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税额累计分别为人民币(币种下同)4586904元、1038535.3元、2439934.97元、13891254.58元,合计21956628.94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累计分别为4518627.05元、1031354.57元、2439934.97元、13426330.99元,合计人民币21416247.58元。
其间,被告人王某1、邵某1、何F、王T系SX公司、FH公司、HW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其中王某1负责“买单”、“配票”、“买汇”等骗取出口退税主要事务,邵某1协助王某1实施出口骗税行为,何F负责公司的日常行政事务,王T受王某1指派担任方驰公司业务员,便于利用方驰公司做出口业务进行骗税。
2016年至2020年,被告人林HD介绍温州市时尚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天使魅影鞋业有限公司、温州木草鞋业有限公司等12家鞋业销售企业为温州万卓进出口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1399份,累计税额16734400.56元,被告人林HD于2019年3月之后收取票面金额0.5%的介绍费,个人获利250000余元。
2018年至案发,被告人林HD介绍温州市七色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罗微兰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时尚鞋业有限公司等16家鞋类销售企业为被告单位SX公司、FH公司、HW公司及方驰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1804份,累计税额19678898.95元,林HD收取票面金额0.5%至0.6%的介绍费,个人获利883858.20元。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证明指控的事实,并认为被告单位温州SX贸易有限公司、温州FH贸易有限公司、温州HW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1、邵某1、何F、王T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王某1、邵某1、何F、王T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林HD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1、何F、王T、林HD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各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
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综合为:各被告人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预缴罚金、初犯等罪轻情节,要求对各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林HD已退出违法所得1133858.20元,被告人邵某1、何F、王T、林HD已分别预缴罚金800000元、400000元、400000元、450000元。被告人邵某1、王T当庭承诺愿意缴纳1600000元、800000元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用于退清个人违法所得及弥补国家损失。
上述事实,各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蔡伟伟、马克、曹腾、黄娇慧、林金若雅、李春燕、朱昌春、宋春雨、李凡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沈某、刘某、金某2、胡某1、池某、夏某、娄某、卢某、王某1、陈某、邓某、王某2、叶某1、雷某、叶某2、袁某、郑某、徐某、姚某、谢某、王某3、金某1、朱某、林某、胡某2、金某3的证言、企业登记信息、出口退税明细及确认表、退税证明、卖单确认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财产查询及查扣手续、情况说明、银行交易记录、无前科核实证明、刑事搜查笔录、辨认笔录、作案手机、电脑、缴款凭证、归案说明、身份证明及各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温州SX贸易有限公司、温州FH贸易有限公司、温州HW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1、邵某1、何F、王T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林HD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邵某1、何F、王T、林HD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各被告人案发后均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且被告人林HD已退出全部赃款,被告人邵某1、王T已全部退赃并自愿弥补国家损失,均予以从宽、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各辩护人及各诉讼代表人发表的各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具有的上述从轻、从宽、减轻情节的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为严肃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温州SX贸易有限公司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60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单位温州FH贸易有限公司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10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单位温州HW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50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王某1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24日起至2031年11月23日止)。
五、被告人邵某1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800000元(已预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24日起至2026年6月23日止)。
六、被告人何F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元(已预缴4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24日起至2027年12月23日止)。
七、被告人王T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已预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24日起至2026年4月23日止)。
八、被告人林HD犯虚开增值税专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0元(已预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24日起至2026年8月23日止)。
九、被告人林HD、邵某1、王T已退出的款项共计人民币3533858.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电脑2部、手机6部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十、被告单位温州SX贸易有限公司、温州FH贸易有限公司、温州HW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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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杨保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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