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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轻机(000821):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

  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玉阶、邱丽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的 202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系基于下述核查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假定而出具,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的《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

  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的《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对于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参加人员、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进行了明确。

  为股权登记日 2022年 5月 1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00,241,786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1882%。

  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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