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工程系列机电、化工、轻工、纺织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工作的通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1〕28号)、《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1〕548号)精神,现就开展2021年度全省工程系列机电、化工、轻工、纺织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1年度全省工程系列机电、化工、轻工、纺织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管理和指导下,由山西省机电、化工、轻工、纺织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领域中,从事机电、化工、轻工、纺织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2.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开始收受申报评审材料之日为界);
机电工程专业:机械制造、机械设计、车辆工程、材料加工工程、自动化控制、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能源与动力工程、机电设备工程、电子信息工程、仪器仪表、半导体、光伏、新能源汽车制造、智能装备制造与应用等专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今年起农业机械化专业调整至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凡申报高级工程师评审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须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对在基层一线直接从事本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20年,且目前仍在一线岗位工作的、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学历可放宽到大专。
基层一线是指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领域中在项目或施工现场直接从事或参与具体生产活动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或在县(市、区)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任工程师满5年,即2016年底前取得工程师或中级职业资格且聘任的;获得工程类专业硕士学位的,任工程师满4年,即2017年底前取得工程师或中级职业资格且聘任的;获博士学位的,聘任工程师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即2019年底前取得工程师或中级职业资格且聘任的。
1.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工程技术项目1项以上,并经有关部门或机构验收通过。
2.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市级或大型企业科研项目、工程技术项目2项以上,并经有关部门或机构验收通过(大型企业科研课题须有企业职能部门的认可和备案)。
3.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中、小型企业科研项目、工程技术项目3项以上,并经有关部门或机构验收通过。
4.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企业新建或技改项目,并获得市级以上技改资金支持;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科技项目,并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资金支持。
5.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创建的试点示范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国家级绿色制造试点示范、全国质量标杆企业等。
6.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创建的创新中心(平台)获批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
7.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编制完成市级以上行业规划,或规上企业总体规划设计、技术改造规划设计1项以上,并经专家评审。
8.主持或作为主要编制人参与编制国家、省(部)级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法1项以上,主持或作为主要编制人参与编制企业标准2项以上,并经相关部门审定通过和颁布实施。
10.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装备或新材料的开发或推广应用3项以上,已投入生产,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并提供相关印证材料。
4.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专利须在有效期内),并已转化实施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
6.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工程设计或施工项目获市级优秀设计奖1项或优秀工程称号1项以上(大、中型企业优秀设计奖1项或优秀工程称号2项)。
8.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的项目,受到大型企业、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或取得明显突破创新获得科技鉴定成果。
9.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或负责安全生产技术、技术改造革新、节能降耗等方面成绩突出,或在国家级行业组织的能力验证和实验室比对中成绩优异,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问题,对行业具有指导意义,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并提供相关印证材料。
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条件中的“主持”一般为项目课题第1名。“主要技术骨干”指,国家级项目课题2-10名,省(部)级项目课题2-8名,市(厅)级或大型企业项目课题2-6名(包括子项目或子课题)。“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主要发明人”是指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发明人。
任工程师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著作或撰写有较高价值的专业技术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专业学会及专业分会、有博士授予权的本科院校及科研单位主办的学报上,或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期刊上发表1篇及以上学术论文;或被SCI、EI、ISTP收录1篇及以上学术论文。
2.除1规定以外发表的学术论文或专业技术报告总计3项以上。专业技术报告指:作为主持或主要技术骨干完成的省级以上科研成果,省级以上标准、规程、专利、工法的理论研究,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题性方案,产品研制报告,实施项目的技术总结等。专业技术报告中至少有1项形成成果,被正式采纳、引用。
3.作为主要作者,出版1部学术、技术专著,且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同时须提交一篇答辩材料,其内容在2中选取一项)。学术论文,须与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一致,并以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在公开发行的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字数不少于2000字。所提交的论文、论著均须附在知网、万方、维普数据库网站检索、验证的下载网页,并加盖本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公章。
学术、技术专著须是在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适用于工程师及以上工程技术人员参阅应用的学术、技术专著。
学术论文和专业技术报告均可作为答辩材料。使用专业技术报告答辩的,答辩材料须以论文格式撰写,要求有技术阐述、技术提炼、数据齐全准确、文字通顺,结论正确,字数2000字以上。
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累计不低于5次(硕士不低于4次、博士不低于2次、高技能人才不低于4次),同时,申报评审当年或上一年度考核结果须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任职年限不作计算,考核合格年限可累计计算。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条件。
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第(一)条、第(七)条、第(八)条,近三年年度考核有一次以上优秀等次,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受学历、资历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审:
2.作为主要完(前3名)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三等奖、国家级最高行业奖项三等奖或省级最高行业奖项最高奖两项以上;
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按照职称评审申报渠道,将其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技术成果印证材料报对应高级评委会审核认定相应职称。
在生产一线从事本专业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参加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按照《山西省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方案》确定的标准条件执行。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作为申报高级工程师评审的必备条件,可自愿提供合格证作为评审的参考依据。
(一)个人自主申报。专业技术人员不受用人单位岗位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申报。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符合业绩条件的,可比照本单位同等学历、同等资历人员,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
(二)实行评议。用人单位要成立由群众代表、同行专家、单位领导和科研管理部门代表共同组成的评议组,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在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议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议,单位根据评议组意见,出具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中要注明申报人学历、资历、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学术技术等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经单位集体研究同意推荐申报,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三)逐级申报审核。由各主管部门、各市人社局审核后报送高级评委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申报。人事档案已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出具鉴定意见,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高级评委会;未办理人事档案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出具鉴定意见,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高级评委会。劳务派遣员工由劳务派遣单位会同用人单位履行初审、公示、推荐等程序,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高级评委会。人事档案不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管理且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现工作单位所在地渠道申报职称评审。
(一)严格申报推荐程序。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推荐工作,严格执行“三公示”制度,即:评审条件程序公示、个人申报材料公示、单位鉴定意见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出具鉴定意见。
(二)严肃申报纪律。严格执行个人申报诚信制和用人单位推荐首审负责制。申报人员及推荐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实行“双承诺”制。申报人及所在单位要在评审表中相应栏目内,对申报人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签字确认。申报人员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申报人所在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对有关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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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杨保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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