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光 | “收了佣金就要担责”?司机多次撞击致乘客死亡,滴滴该赔吗?
尹莉娜
近日,一则“滴滴司机开车多次撞击乘客致其死亡”的消息冲上热搜。仅因为一场口角,造成了两个家庭的悲剧,让网友们直呼“太不值”。
近些年来,人们对于线上叫个车、点外卖已经习以为常,这也让数以百万计的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穿梭在我们身旁。对互联网公司来说,这些人的辛勤工作一方面推高了互联网公司的估值,带来利润,是帮手;另一方面,是伴随而来的各种安全事故与争端,几乎成了他们的“软肋”。
回归到这次的滴滴事件,有网友表示,司机的冲动是造成这场事故的主要原因。但随着一系列类似事件的发生,人们逐渐意识到,平台是否作为,也在其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只有背后进行严格审核,认真完成对司机的培训,车内安装还原事件真相的录音、录像设备,车辆合法合规运营等,才是防范这类事件再次发生的“防护网”。
每当滴滴出现安全事件,对于两方责任主体,平台和司机,关于“谁该担责、怎样担责”的讨论就甚嚣尘上,这次也并不例外。有人认为“导致乘客死亡是司机的个人行为”,也有人觉得“滴滴收了佣金,就该担责”。
失控还是漏洞?
3月14日凌晨2点40分许,司机高某像往常一样,拨通了滴滴车主端APP界面显示的乘客电话,惊醒了被害乘客熟睡中的父亲。被害乘客及其女友上车后,司乘双方因为此事发生争执,司机表示拒载。但就在被害乘客下车后,将一个饮料瓶丢向这辆车,导致了司机“情绪失控”,多次撞向被害乘客,随后司机自首,但乘客也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这件事情中,有人认为,司机应在其中承担主要责任。但在具体的案件处理过程中,司机、平台、乘客之间的权责界限一直存在着模糊地带。
这不是滴滴第一次出现类似的争议性案件。今年1月底,一则“长沙22岁女生乘滴滴网约车下车后失联”的消息也曾被舆论大规模讨论,但该名女生是在下车后失联,根据行程录音以及5分钟后就接起下一单乘客等原因,司机被排除嫌疑,但因为顺风车事件的“前车之鉴”,滴滴也被舆论“误伤”了。
在2018年两起顺风车事件后的数次安全整改中,滴滴提出了“ALL IN安全”,上线了全程录音、行程分享、110一键报警等功能,成立了安全应急响应中心。2019及2020年两年间,滴滴在安全上的投入累计超过50亿元。与此同时,迟迟未上市的滴滴也面临着百亿规模亏损、估值下降、老股东拍卖股权等种种坏消息。
如果说在顺风车事件中,滴滴被人们口诛笔伐的原因主要在于客服处理的不及时,导致错过了救援被害女孩的黄金期。那么在一系列安全整改过后,类似“多次开车撞击乘客致其死亡”这些看似由司机的不当行为所造成的悲剧,平台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该承担多少责任,始终是人们心中的疑虑。
撮合还是雇佣?
“关于平台的担责问题,前提是搞清平台与司机属于什么法律关系。”北京华佳律师事务所李伯文律师在接受搜狐科技采访时表示。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高同武律师称:“如果双方被认定是劳动关系,则滴滴毫无疑问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如果双方被认定为雇佣关系,则滴滴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连带责任。在本案件中,由于司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滴滴均可向其追偿,区别在于可追偿的金额。”
连带责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在本案中,在司机没有能力赔偿时,被害人可以向滴滴索赔。
除了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外,在滴滴车主端APP展示的《专快车平台服务协议》里,结尾有这样一段话,也点明了车主与平台之间的关系。
“我司与所有提供网约车服务的司机仅存在挂靠合作关系,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也就是说,在协议中,滴滴与司机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对于双方是否存在雇佣关系,未有定论。
类似的,针对此前货拉拉女孩跳车事件,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曾表示,货拉拉作为平台提供的是信息撮合服务,是第三方货运平台。“货拉拉与司机是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关系,并非雇佣关系。”
“在我国的法律中,从属性,是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关键之一。”李伯文表示。他进一步解释称:“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同时还要受到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管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例如工作日、工作时间的安排,生产工具由单位提供等特点,就是从属性的特征。”
李伯文表示:“对于平台经济来说,只要使用方有时间、有意愿,就可以通过平台接单,其实很难说有绝对的从属性。换句话说,网约车司机、外卖小哥等较难被认定为这些互联网公司的员工(存在劳动关系)。
当然,在具体实践中,合同文字不是唯一依据。比如有些企业为规避劳动法中用人单位责任与人签订非劳动合同,最后也被法院无视,进而确认与个人存在劳动关系。
“曾经有法院认为,因为网约车平台对司机注册准入和解约有单方决定权、司机按照平台的指令提供运输服务、司机对服务费用没有定价权、平台对司机服务好评率、拒单率等进行监控等这些情况认定存在雇佣关系。”李伯文表示。“但这种案件,法院的认定目前没有完全统一,要根据具体事件分析。”李伯文表示。
不过,针对上述协议里所写的“平台与司机双方仅存在挂靠合作关系”,高同武并不认同。在他看来,这并不合理。
车辆挂靠指的是个人购买运营车辆后,因为某些原因无法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这时,购买运营车辆的车主需要找一家运输公司,将行驶证上的名字登记为公司名称,获得经营收益。“这种挂靠关系、挂靠经营均没有法律依据,且挂靠协议无法全面充分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高同武表示。
关于平台与司机之间关系的认定,如果我们把视角放到国际上,英国最高院曾认定,Uber司机属于介于劳动者和自雇者(自由职业)之间的第三类劳动者,享受部分劳动法的权利,如最低工资、带薪年假、病假、连续休息等与工资和工时相关的权利。
“背锅”还是该赔?
如果不考虑劳动关系的认定,在本次事件中,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滴滴才是承运人,司机只是承运人提供服务的媒介。”高同武对搜狐科技表示。
在高同武看来,对于司机多次冲撞乘客致其死亡的行为,滴滴平台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如果是挂靠关系,按照《民法典》1211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高同武总结称:“滴滴平台对此次事件应承担民事赔偿连带责任,司机可能承担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另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在滴滴3月15日发布的《关于福州快车司机开车冲撞乘客致其身亡的情况通报》中提到,涉事司机通过了背景审核(无犯罪记录),驾龄19年,过往无安全类投诉,车内有录音设备,滴滴在一定程度上尽到了安全审核义务。
知名法律博主唐有讼则认为,企业的责任主要体现在民法典所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安全审查(车辆情况、司机违法履历)、安全设施(录音、录像、一键报警等)和安全提示等,不能要求企业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替司机承担。
总得来说,双方无论是存在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抑或是挂靠关系,滴滴都无法摆脱民事赔偿的相关责任。
“网约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主体认定,我国并无专门规定,一直处于模糊地带。”高同武向搜狐科技透露,在2018年3月人大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征求意见稿)》内部稿中,曾经规定了网约车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的相关内容,但遗憾的是,该内容在《一审稿》中被删除了。“在国家层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并不能满足网约车行业发展趋势下的法条适用。”
目前涉及保障平台内主体权益的立法文件主要有以下几类:第一类是法律规范,包括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类是部门规章,有《网约车暂行办法》;第三类是司法解释,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四类是地方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各城市颁布施行的“网约车实施细则或实施意见”。
“各地的城市在《暂行办法》出台后纷纷颁布实施了网约车的细则。 各地方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性对责任主体承担的呈现了不统一的态度,这种不一致的认知进一步加大了人们对于网约车事故中责任主体认定分歧。”高同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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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杨保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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