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签署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在深圳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
香港回归以来,两地先后签署八项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由于破产制度的显著差异,破产领域的司法协助文件长期没有进展。面临跨境破产日益增长的现实需求,最高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历经4年充分论证和磋商的基础上签署了上述《会谈纪要》。最高法指定试点地区人民法院和香港法院开展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司法协助。
杨万明表示,以试点方式开展司法协助迈出了跨境破产协助实质性、跨越性的一步,是两地司法协助模式的首创之举,为两地进一步深化特殊领域司法合作、实现一国之内更紧密、更广泛的合作提供了新思路,再次证明了“一国两制”的制度优势,推进了“一国两制”实践的新发展,丰富了中国特色区际司法协助体系。这必将为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一带一路”建设、推进高水平开放提供更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有利于香港更好地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促进两地经济社会繁荣发展。
香港基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香港特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
郑若骅表示,《会谈纪要》作为第九项有关两地民商事司法协助的文件,充分展示了香港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重要意义,是在司法领域中丰富完善“一国两制”方针的创新尝试,是坚守“一国”之本、善用“两制”之利的重大成果,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的制度优势。两地建立跨境破产协助机制,有利于保护债务人资产和债权人利益,有利于破产清算和重整的高效、有序进行,从而进一步提振投资者信心,优化两地营商环境。
据悉,为细化、落实《会谈纪要》,最高法制定了《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经济日报记者李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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