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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金融机构需强化科学监管

“加强地方金融机构微观治理和金融监管”系列评论之②

日前召开的国务院金融委第五十次会议提出,“部分地方金融机构风险有所暴露,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管有待完善,需要高度重视”。这无疑为地方金融机构和相关管理部门敲响了警钟。

近几年,地方金融机构面临较为严峻的内外压力。从机构自身来说,业务转型的愿望较为迫切。在经历了一轮去通道、去杠杆之后,大量中小金融机构亟须补充资本金。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使得不少企业出现经营困难,为这些企业提供服务的部分地方金融机构也随之出现不良率迅速抬升、风险高企的情况,正常经营压力较大。从外部来看,行业竞争日益激烈。竞争不仅来自新型金融机构,还来自传统金融系统内部。特别是近几年,大型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加快数字化转型,资金成本不断降低,业务渠道不断下沉,大量中小银行或多或少存在优质客户流失的情况。

多年来,一些地方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中存在某些问题,如“三会一层”不健全、股权结构混乱、股东大会没有真正发挥作用等,一些阻碍公司治理正常运转的缺陷和深层次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甚至有地方金融机构沦为大股东的“提款机”。

在行业加速转型的大背景下,新冠肺炎疫情突如其来,部分地方金融机构风险暴露也就在意料之中了。去年上半年,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受疫情影响,部分地方金融机构可能出现风险暴露,但总体风险是可控的。可以说,对于中小金融机构中存在的问题,监管机构有着清醒的认识。目前,亟须进一步加强的是监管能力,尤其是加强监管科技建设,要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实现对地方金融机构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穿透监管,对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和数据真实性等尽快提高监测能力。

另外,由于地方法人机构的管理责任主要在地方,对于地方金融机构的管理,要明确压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推动地方加大对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处置力度,创新各类补充资本金的工具,提高其风险抵御能力。持续加强地方金融机构的管理,要联合相关部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杜绝资金脱实向虚,违规流向房地产领域等现象。对于已经出现风险暴露的金融机构,在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下,要尽快制定风险化解方案,避免出现风险外溢。

对于地方金融机构目前存在的一些客观困难,管理部门也应综合考虑,科学施策。以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作为监管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脚点,在避免监管套利的同时,监管机构可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于一时受到影响的机构,适度调整监管要求;设置过渡期和过渡监管办法,完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守住底线;进一步降低监管成本,让地方金融机构更好地立足本土、服务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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