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结果 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要求,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我区各地严格落实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划定禁养区要求,对禁养区划定进行了全面核实排查。现将各地市禁养区划定调整情况予以公示。
根据各地市、县(区)核实,调整后的禁养区地块共1482块、禁养区面积25385.1302平方公里。其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389块、面积588.8103平方公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禁养区75块、面积19733.5726平方公里;风景名胜区禁养区133块、面积1853.108平方公里;城镇居民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禁养区555块、面积2014.7028平方公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划定的文物保护单位禁养区297块、面积746.7781平方公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地方法规划定的禁养区33块、面积448.1584平方公里(详见附件)。
通过对禁养区的科学划定和排查调整,全区禁养区块数增加了95块,面积减少了3931.3672平方公里,其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增加14块,面积减少258.6205平方公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禁养区增加6块,面积减少774.4314平方公里;风景名胜区禁养区增加59块、面积减少645.5209平方公里;城镇居民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禁养区增加55块、面积减少1104.6651平方公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划定的文物保护单位禁养区减少12块、面积减少592.1036平方公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地方法规划定的禁养区减少27块、面积减少556.0257平方公里。禁养区内无需要关闭或搬迁的规模养殖场(户)。
现对禁养区划定调整后的地块、面积等情况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各界、团体、个人意见,公示期间如对禁养区划定调整后的相关工作有异议的,可通过电话、邮箱等方式向区生态环境厅、区农业农村厅反映。反映的问题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公示时间:从2021年2月1日至2月9日(7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1年2月1日
文章来源: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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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杨保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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