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垃圾分类新规:超市、集贸市场等用超薄塑料袋将被罚
明年5月1日起,超薄塑料袋、一次性用品在北京的使用将受限,单位和居民不执行垃圾分类将面临处罚。11月27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下文简称《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对生活垃圾分类提出更高要求,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针对市民普遍关注的问题,比如居民是否需要定时定点投放垃圾等,北京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主任委员郝志兰、北京市城管委主任孙新军作出解读。
分类
简化标准 分厨余、可回收等四类
为方便公众对垃圾分类的认知,避免产生概念混淆,修改后的《条例》进一步简化垃圾分类标准,将厨余垃圾、餐厨垃圾两类整合为厨余垃圾一类,明确生活垃圾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大基本品类。
《条例》在附则中详细解释了各类垃圾的区别。
比如,厨余垃圾,是指家庭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核、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其中,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油水混合物。
其他垃圾是指除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以及难以辨识类别的生活垃圾。
收集
小区至少设一处可回收垃圾收集容器
对于垃圾收集容器的设置,修改后的《条例》区分单位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住宅小区和自然村、其他公共场所三类区域,提出细化的设置要求。
对于一个住宅小区和自然村,要求成组设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并至少在一处垃圾交投点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办公等公共场所,《条例》要求根据需要设置收集容器。同时,明确市城市管理委就分类收集容器的颜色、图文标识、设置标准和地点等制定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此外,废旧家具家电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要单独堆放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建筑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
减量
禁止生产销售超薄塑料袋
据介绍,源头减量是全面推行垃圾分类制度的关键环节,此次修改进一步完善源头减量措施,增强制度刚性约束。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推行无纸化办公,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不使用一次性杯具。
餐饮经营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和旅馆经营单位也不得向消费者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并设置醒目提示标识。市城市管理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一次性用品的详细目录。
《条例》要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电子运单和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鼓励其采取措施回收包装材料。同时,规定禁止在北京生产、销售超薄塑料袋;明确超市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使用超薄塑料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
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使用超薄塑料袋的,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管理
设立分类指导员 指导监督垃圾分类
修改后的《条例》延续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针对无法确定分类管理责任人的情况,要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组织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设立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
《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发现投放人不按照分类标准投放的,有权要求投放人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
同时,《条例》要求建立分段监督举报机制,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收集运输单位、处置单位各自对上一环节交付的生活垃圾是否符合分类标准进行监督;发现不符合标准的,有权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向城管执法部门报告。
罚款
单位最多罚5万 个人屡教不改可罚
修改后的《条例》实施后,如果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都将面临处罚。
其中,单位未分类投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000元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未分类投放,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不过,《条例》提出,如果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
付费
混合垃圾多付费 分类垃圾少付费
修改后的《条例》要求,北京按照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强收费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
《条例》认为,北京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处理体系,确定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和处理设施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设施的总体布局,统筹生活垃圾处理流向、流量。
同时要求,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范,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秩序,支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
释疑1
“新规”征求了多少群众的建议?
北京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主任委员郝志兰介绍,8月6日至31日,市人大常委会征集了1.2万名人大代表和24万余群众的意见建议。10月21日至11月5日,常委会组成人员再次征求所联系的市人大代表的意见,提出了351条意见建议。通过市政协征求了部分市政协委员的意见,共收到87条意见建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在征求意见活动中提出了很多建设性意见建议,例如建议规定商场超市不得使用超薄塑料袋,宾馆和餐饮企业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加大收运企业混装混运处罚力度,简化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对个人违规投放应当多宣传教育、慎用处罚和信用惩戒等。政协委员建议支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鼓励快递企业回收快递包装,明确住建部门督促物业企业履行垃圾分类管理义务,出台政策支持环保包装材料和可降解垃圾袋的研发应用等。这些意见建议均已被吸收到修正案草案当中。
释疑2
居民是否需要定时定点投放垃圾?
郝志兰表示,修改后的《条例》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还规定政府推进垃圾分类的具体措施,规定街道和乡镇可以在居住区设立分类指导员等。
关于定时定点投放的问题,郝志兰介绍,主要是因地制宜,各区政府可以采取设立固定桶站、定时定点收运等多种方式开展垃圾分类工作。定时定点投放垃圾有利于居民分类习惯养成和降低监管成本,本次修改主要是进行引导,没有进行全市统一的强制性规定。
释疑3
为什么没有强行规定撤桶、破袋?
郝志兰解释,上海市在条例实施前,撤除楼道内的垃圾桶,封闭楼内的垃圾道,改为在小区公共区域内,相对集中设置符合标准的垃圾桶进行定点投放。北京市在2003年“非典”期间,已经完成楼道撤桶和垃圾道封闭,下一步重点根据各居住区的实际情况,集中便利地设置垃圾投放点。
关于厨余垃圾破袋投放(即塑料袋和袋内厨余垃圾分开投放相应垃圾桶)北京也只是提倡。“我们到上海学习了解到,破袋投放主要是为了监督检查分类的质量。我们推动和提倡进行破袋投放,但没有进行硬性规定。”郝志兰说。
释疑4
《条例》修订借鉴哪些省市立法经验?
郝志兰介绍,修正案草案调研起草期间,工作专班专门赴上海和深圳对两市立法和相关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
“我们了解到上海推行垃圾分类一百多天以来,市民从开始时的不习惯已转变为支持、参与甚至以此为荣,居住区垃圾分类达标率提升至80%以上。这进一步坚定了我们尽快修订《条例》、全面推行垃圾分类的决心和信心。”
起草过程中,北京借鉴了上海、深圳、杭州等城市的立法经验,比如借鉴上海实行区域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制度、对一次性用品的使用作出“硬约束”、对违反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设定罚则等。借鉴了深圳市正在审议中的条例草案关于个人可以参加垃圾分类社区活动抵扣罚款的制度。比对研究了杭州市关于住宿旅游餐饮企业不得免费提供一次性用品的规定。
释疑5
相关部门如何保证实施?
市城管委主任孙新军介绍,未来将制定“一大四小”实施办法。“围绕《条例》的修订制定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行动方案,这是‘一大’。同步编制北京市党政机关社会单位垃圾分类实施办法、北京市居住小区垃圾分类实施办法、北京市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实施办法和北京市生活垃圾减量实施办法四个暂行办法,是‘四小’,以此来指导各区、各部门和社会单位开展工作。”孙新军说。
市城管委将分别制定面向居民和社会单位的垃圾分类指导手册,推动机关、社会单位的强制分类。
他表示,在推动居住小区的垃圾分类过程中,在分类投放环节,按标准配置垃圾桶,做到标识醒目、设置合理,“把文字作为第一标识,这样便于旧桶的利用”。在分类收集环节,厨余垃圾要实施统筹对接,确保收运过程的密闭,无二次污染,密闭式清洁站同步开展适应性改造。在分类运输环节,要建绿色车队,逐步统一车辆的外观涂装,易于群众识别监督。“我们要把运输车辆置于光天化日之下、众目睽睽之中”。
释疑6
人大如何监督《条例》落地实施?
郝志兰表示,常委会审议通过《条例》修改决定后,将建议尽快召开全市动员大会,市政府要明确工作分工和时间节点,做好明年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首先要强化宣传引导和社会动员。郝志兰说,以高质量分类厨余垃圾为重点,对居民家庭垃圾分类方法进行深入细致的宣传培训。基层党组织要广泛发动辖区内的居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垃圾分类,在社区安排垃圾分类指导员指导居民进行分类。
在前端投放环节,郝志兰建议,加快推进居住区分类投放点的改造和分类垃圾桶的设置,合理布局可回收物的服务网点。在中端转运环节,规范化配置和涂装分类运输车辆,落实分类驳运责任,杜绝混装混运。在末端处置环节,加大设施建设投入力度,畅通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渠道。
此外,要尽快出台配套实施办法。郝志兰表示,修改决定明确的生活垃圾源头总量控制计划、一次性用品名录、净菜上市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范等法规配套文件,应在法规实施起1年内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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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杨保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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