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加强医疗护理员规范管理
到明年年底,本市有望完成3万人次的医疗护理员技能培训,建成一支由执业护士和辅助性护理人员组成的护理从业人员队伍。近日,北京市卫生健康委等五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
住院患者特别是生活不能自理的患者,通常会请医疗护理员来照顾生活起居。此次下发的通知,要求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从事相应工作,合法、规范用工,医疗机构可直接使用医疗护理员,并按照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为其提供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等;也可与有合法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家政服务机构签订协议,由其派遣医疗护理员并进行管理,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管理职责和赔偿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可在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和自理能力开具陪住医嘱后,结合自身情况,自愿与劳务派遣机构或家政服务机构签订协议,自聘医疗护理员为其提供生活照护。患者自聘医疗护理员身份上等同于患者家属,不属于医疗机构工作人员。
聘用医疗护理员的医疗机构要建立相应管理制度,明确医疗护理员的工作职责和职业守则,制订服务规范。指定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管理,定期对医疗护理员进行在岗培训和能力评估,以工作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为主要指标,开展服务质量监督考核,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医疗机构要将患者自聘护工纳入陪住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严格控制患者自聘医疗护理员数量。不得在家属可以陪伴或无陪住医嘱的情况下要求患者自聘医疗护理员。
卫生健康等部门同时要求,拟在本市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护理员工作或者正在从事医疗护理员工作的人员(含医院聘用医疗护理员和患者自聘护工),应在培训机构参加医疗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鼓励符合条件的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以及外省市来京务工人员等人群从事医疗护理员工作。医疗护理员培训结束,经考核合格的,由培训机构将考核合格人员的基本信息、培训信息、考核结果等录入 北京市护士执业注册管理系统 中的医疗护理员管理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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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杨保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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