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实施《慈善法》办法出台
日前,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慈善组织财务管理、个人求助及受益人使用救助财产的行为、志愿者鼓励和慈善活动鼓励等作出明确规范,同时确定每年9月5日“中华慈善日”所在周为“ 陕西慈善周” 。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初创期慈善组织提供支持的具体措施,以提升慈善组织的发展能力;对政府部门在办理慈善组织相关手续时应当明确办理时限、优化流程以及提高效率作出规定。慈善组织应在公开募捐的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民政部门备案。
在志愿者鼓励和慈善活动鼓励方面,《办法》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慈善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慈善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鼓励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慈善活动,鼓励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此外,《办法》还规定个人为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慈善事业相关表彰奖励的,应当优先给予救助。
失智失能老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照料需要专业人员的参与。因此,《办法》鼓励和支持慈善组织委托有服务专长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专业化慈善服务。
由于一些网络筹款平台目前仍缺乏规范监管,个人求助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带来公民财产损失风险,《办法》补充了风险提示内容,并对获得款物的使用作出要求。《办法》同时规定,慈善组织可以和受益人签订资助或服务协议,慈善组织对受益人的资助或者服务目标已经实现的,有权终止资助或者服务协议,受益人或者其委托的财产管理人应当将剩余资助财产退还慈善组织。
为了有针对性地解决慈善组织申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渠道不畅的问题,《办法》规定慈善组织可以凭登记证书申领票据,并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更新具有票据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作了要求。
个人及其家庭成员、亲属,因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可向慈善组织、所在单位、社会人士等求助。求助人不得虚构事实、夸大困难骗取他人捐赠,求助获得的款物用于求助目的。
《办法》还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和监督制度,按照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胡运森 记者 王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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