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电子工业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管理部门、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总后司令部、生产管理部:
根据劳动部《关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部发[1994]185号),按照电子工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劳动部、机械电子工业部1993年联合颁发)中“家用电子表产品维修工”标准,劳动部、电子工业部联合组织制定了《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考核大纲),已经审定,现颁发试行。各地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专门从事家用音频、视频、智能电子产品及相关配套设备修理以及需进行要开种技能鉴定的其他人员。
(1)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在本工种(专业)工作二年以上,并经过本工种中级技术等级培训;
(1)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在本工种(专业)工作四年以上,并经高级技术等级培训;
本工种采用笔试和技能操作考核两种方式进行鉴定,理论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技能操作考核时间为4小时。理论试题满分为100分,60分以上为及格;初中级工的技能操作考核包括音响产品维修和电视机维修两项,高级工的技能操作考核包括音响产品、电视机和机维修三项,每项满分为100分,参加技能操作考核的考生可以任选其中一项,60分以上为及格。理论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达60分以上方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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