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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期旅游“维权” 这些法律知识您或许需要

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让不少人的出游计划变成了遥不可及的梦想。随之而来的,是大量的旅游合同纠纷。据鄞州法院统计,1月22日起至2月25日,该院合计受理各平台、热线的退团退费旅游纠纷146件,其中出境游纠纷110件,国内游纠纷36件。

为应对疫期旅游 维权潮 ,2月28日,鄞州法院、鄞州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协作快速妥善处理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旅游纠纷的实施意见》,从准确界定纠纷性质、快立快审快执及强化组织协作三方面提出了具体举措,对妥善处理疫情期间旅游合同纠纷,切实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明确了要求。

此外,围绕纠纷和日常咨询热点,鄞州法院法官列出 小贴士 ,给或许正好有需要的您参考。

第一,签了合同、交了团费,因疫情无法出游,可以要求改期吗?

可以。1月24日文化和旅游部的《通知》下发后,旅游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可以就延期出行、更改行程等内容变更旅游合同,费用多退少补。

第二,旅行社因疫情取消出团,但并没有征得消费者同意,能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吗?

不能。旅游经营者因疫情取消出团属于不可抗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的规定,旅游者或旅行社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均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旅游者不能因此要求旅行社赔偿。

第三,因疫情没能出游,旅行社以已经支付机票、酒店费,不同意全额退款,消费者能要求全额退款吗?

因疫情导致合同解除的,双方可以先行协商解决。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扣除因旅游事项需要提前预定,并已实际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但旅游经营者应当提供其已支付且不能退回的有关证据予以证明。

第四,旅行过程中,因疫情行程终止并在当地滞留,但旅行社称双方合同已经解除,对滞留期间的食宿和返程问题不再负责,这样合法吗?

不合法。《旅游法》第67条第4项和第68条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安置好旅游者的食宿及返程事宜,并且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五,疫情期间的旅游合同纠纷,可以通过什么途径予以解决?

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解决。①双方可以本着平等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速度快、效果好。②旅游者可以选择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平台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③如果旅游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可以根据仲裁条款提请仲裁机构仲裁。④如果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疫情防控期间,建议通过移动微法院、邮寄等方式申请立案,尽量避免线下面对面接触。纠纷解决过程中,双方应注意保存好合同、交易凭证等相关证据,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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