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文化节险企被保险人向自然人借款好老公的标准
北京7月12日讯 据保监会湖南保监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湖南”)2011版和2014版《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贷款无恙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二条均记载:“凡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生活,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或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并签订借款合同的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太平财险湖南保单号63200113620140003260等“贷款人无恙意外伤害保险”保单的被保险人均向自然人借款,并未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或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并签订借款合同,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贷款无恙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1版和2014版第二条不符。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63200113620140003260号等 “贷款人无恙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复印件,太平财险贷款人无恙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报备资料复印件,《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关于“贷款人无恙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解释的报告》,116意健及家财险审批流程(2013-4-26上报)(2014-4-29上报),保监会《关于太平财险保险条款适用合规性意见的复函》(财险部函〔2017〕174号),湖南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请求认定凯思投资等三家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的函的复函》,现场检查责任人确认书及申辩,《中国保监会调查笔录》(杨某等3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对“贷无恙”事件相关责任人处理的通报》,《关于总公司企划精算部、财产险部组织架构调整的通知》,太平财险分公司财产险部部门、室、岗位职责等。
湖南保监局认为,太平财险湖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拟对太平财险湖南罚款30万元,并依法送达了《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太平财险湖南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称: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与基本事实不符,三家投资公司在借贷关系中提供担保和融资对接中介服务,是重要当事人,影响本案定性和当事人责任承担。且三家投资公司系P2P网贷公司,具有多重身份,属于新兴金融企业,因此不违反“贷无恙”保单条款适用性。
湖南保监局经复核认为,(一)本案被保险人均向自然人借款,并未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等金融机构或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并签订借款合同;太平财险湖南“贷无恙”保单明确记载发放贷款机构为自然人,而非金融机构。(二)三方借款“合同书”证明投资公司在借贷关系中提供担保和融资对接中介服务,未向被保险人提供资金,并非资金出借方。(三)湖南保监局就凯思投资等三家机构是否属于金融机构的问题函询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省金融办明确函复,三家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且不具备向公众发放贷款的资格。(四)三家投资公司性质如何,不能改变本案贷款发放方为自然人的事实,不影响本案事实认定。(五)太平财险湖南申辩书中提到借款合同第七条有“被保险人向投保人申请贷款,投保人为其筹措资金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条文与借款合同不符,属引用错误。
太平财险湖南申辩: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太平财险开办的“贷无恙”业务已报经保监会批准和备案,属于合法经营。
湖南保监局经复核认为,本案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应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予以处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太平财险湖南申辩:根据行政处罚“从旧兼从轻”原则,不应适用2015年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及《P2P监管细则》,将网络借贷平台定性为“金融信息中介机构”,并以此否定百年财富等P2P网贷公司当时具有的金融机构地位。
湖南保监局经复核认为,湖南保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保险法》(2015年修正),并未依据或参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及《P2P监管细则》。
太平财险湖南还申辩称在业务开办过程中尽了必要注意义务,符合“保险姓保”原则,既给借款人提供意外保障,又化解了出资人的风险。
湖南保监局经复核认为,上述申辩意见不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法定事由。
综上,湖南保监局对太平财险湖南书面及听证中提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湖南保监局决定对太平财险湖南罚款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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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杨保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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