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什丽光大永明人寿连吃江苏保监局七罚单 违法造假业务数据美女私照
北京6月29日讯 (记者 马欣) 今日,江苏保监局连续公布7张行政处罚决定书,剑指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存在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其中,光大永明人寿江苏分公司、盐城中支、南通中支分别存在内部管理不规范、虚构业务数据、虚列财务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分别被江苏保监局警告并罚款11万元、12.5万元和30.5万元,其相关责任人也被予以行政处罚。
江苏分公司内部管理不规范
根据处罚决定书,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三项违法行为。
一是江苏分公司存在培训宣传资料不规范的情况。江苏分公司于2014年12月与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制定了2015年一季度开门红培训推动方案,该公司负责提供该方案活动产品的相关介绍。在“产品特色简述”中关于“光大永明安鑫保年金保险”的“百万身价免费享”的描述与产品保险责任不符,关于“光大永明金保富两全保险(万能型)”、“光大永明金保富E两全保险(万能型)”的描述出现“一年后灵活支取……”等不规范用语。
二是江苏分公司存在内部管理不规范的情况。其下辖盐城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10月印刷“光大永明人寿江苏分公司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收费凭条”(以下简称“收费凭条”)共计55000份。江苏分公司对盐城中心支公司私印单证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同时将“光大永明人寿江苏分公司客服业务专用章(2)”印章交与盐城中心支公司加盖于客户联。江苏分公司团险业务部印章用印登记簿未有上述用印记录反映出公司内部管理不规范。
三是江苏分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违法行为。江苏分公司下辖盐城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2016年承保农村小额保险业务,使用的报备条款规定投保年龄为不超过65周岁。盐城中心支公司实际承保中,共有7456人年龄超过65周岁,涉及保费149120元。分公司未以批单、批注或补充协议的形式列明上述险种费率以及投保条件进行变更。上述承保方式违反了《中国保监会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14号)的规定。上述保单出具批单、批注或补充协议属于江苏分公司权限,江苏分公司应对上述行为负责。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江苏保监局决定对光大永明人寿江苏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江苏分公司培训宣传资料不规范的情况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9版)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9版)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江苏保监局责令江苏分公司改正,并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二)你公司内部管理不规范的情况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版)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版)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江苏保监局责令江苏分公司改正,并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三)你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江苏保监局责令江苏分公司改正,并作出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此外,孙剑于2015年起任江苏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团险业务,应对江苏分公司上述第三项违法行为负责,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江苏保监局决定对孙剑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盐城中支违法虚构业务数据
江苏保监局表示,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二项违法行为。
一是盐城中支存在私印宣传材料的行为。盐城中支于2014年11月、2016年4月在未经总公司、省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印刷《致广大农村居民朋友的一封信》1万份、《致广大居民朋友的一封信》3万份(以下均简称“《一封信》”),且信中印制的险种名称与总公司向保监会报备的产品名称不符,违反了《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36号)第二条的规定。
二是盐城中支存在业务数据不真实的情况。一是在江苏保监局调阅的盐城中支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个险、银保业务共计293件承保清单中,发现8件保单存在不同投保人手机号码重复的情况,其中4件保单的投保单联系电话重复,其他4件保单的核心业务系统记录的投保单联系电话重复且与投保单上联系电话不一致。二是盐城中支下辖建湖营销服务部在经办农村小额保险业务过程中,建湖营销服务部将庆丰、高作、宝塔、钟庄、芦沟等五个镇共1464名被保险人并入上岗镇承保,涉及保费共计29280元。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江苏保监局表示,盐城中支私印宣传材料行为违反《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版)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版)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责令盐城中支改正,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盐城中支业务数据不真实的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盐城中支改正,作出罚款十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江苏保监局还对盐城中支上述违法行为的相关负责人做出行政处罚。该局表示,对于上述第二项违法行为,徐祝军于2015年起任该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应对这一违法行为负责,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徐祝军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由于业务承保模式由邵爱春决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邵爱春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南通中支违法虚列财务费用
江苏保监局表示,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三项违法行为。
一是南通中支存在新型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回访的行为。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南通中支未按照《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326件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电话回访不成功件的后续回访处理作详细记录。
二是南通中支存在业务数据不真实的情况。在江苏保监局抽查南通中支160件银保新单投保资料中,发现核心业务系统中投保人地址记录明显不详的有33件,其中投保单记录投保人地址也明显不详的11件;2件保单投保人联系电话、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一致,但工作单位不一致。公司核心业务系统中有93件保单记录的不同投保人手机号码重复,其中12件保单的投保单和业务系统记录投保人联系方式不一致、8件保单的投保单未记录投保人联系方式但业务系统记录投保人联系方式。
三是南通中支存在虚列财务费用的行为,一是虚列邮资费、邮政服务费和邮品费共计55.52万元,二是虚列会议费共计98928元。
对此,江苏保监局表示,光大永明人寿南通中支新型产品未按规定回访的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光大永明人寿南通中支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的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作出罚款三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江苏保监局还表示,姜莹于2011年12月起任南通中支总经理,应对上述违法行为负责。其中,对南通中支第一项违法行为,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江苏保监局决定对姜莹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对南通中支第二项违法行为,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的规定,江苏保监局决定对姜莹作出警告并处六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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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杨保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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