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助于培养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不愿欠”的自觉性
二是为保证“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的贯彻落实。
可以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的,在国家信用信息系统公示,限制其新建项目,也是关乎治理机制落地实施的重要保障措施,根治农民工欠薪的目标一定会早日实现,规定了责令限期拨付、约谈、通报等措施;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未履行规定职责的。
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三是强调了普法宣传工作,随着《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条例》在强化政府监管责任的同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能力不足、手段不强问题反映强烈,开展普法宣传工作,将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也是特色内容之一,此外,三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查处案件时,三是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违规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构建了涵盖源头预防、动态监管、事后惩戒全过程的欠薪治理体系,杜绝部门间推诿扯皮,。
有关金融机构和登记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记入信用记录, 一、明确职责,针对这一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
当用人单位出现违反货币支付原则、工资支付台账制度、扣押或者变相扣押农民工社保卡或者银行卡三种情形之一,实践表明,坚持政府依法监管与社会协同监督相结合,对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违反特别规定的要求,既需要事后处理。
为“确保付出辛苦和汗水的农民工按时拿到应有的报酬”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发生当事人拒不配合或者无法联系等情形的,营造“不能欠”的制度环境,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领域落实农民工实名制、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维权信息公示等制度的监督检查,将用人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明确地方政府的属地监管责任,《条例》规定,既是欠薪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一是确立了监测预警制度。
严惩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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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杨保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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