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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球误伤队友 致对方眼睛受伤 被判补偿2.5万元
一起运动打球时,不慎误伤到队友,导致对方眼睛受伤,是否需要予以补偿?近日,市民尤某就因此被球友诉上法庭。
尤某和郑某本来并不认识。2018年4月的一天,两人都前往泉州开发区仙公山公园打羽毛球,其间临时配对与别人进行双打。比赛中,郑某转身回望处在同一区后场的尤某回球时,不慎被尤某的回球击中右眼。这一击导致郑某右眼伤情严重,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为此,郑某多次找尤某协商赔偿,未能如愿。郑某只好作为原告,将尤某起诉到鲤城区人民法院,索赔10多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按照日常生活经验,参加体育运动锻炼身体的同时,也面临身体受到伤害的风险。尤某击发的羽毛球导致郑某右眼受伤,并非故意为之,而是该项运动正常的潜在风险,应属意外,双方对于郑某受伤均无过错。
鉴于郑某存在实际损害后果,且尤某的行为与郑某受伤具有因果关系,基于利益平衡之考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规定,承办法官一审判决尤某酌情分担25%的损失,适当补偿郑某2.5万余元。
尤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记者黄墩良 通讯员黄聪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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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杨保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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