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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办公室转发市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细则

(三)优化市县、区联办运动队的学训条件。扶助承担省届运会任务的市县、区联办项目运动队,在运动员文化教学方面和训练业务管理方面由市级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分别在政策优惠、运动员编制经费、专项训练器材补助经费、教练员选配和业务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在各县级市、区现有教育和体育资源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市县、区联办运动队运动员的学习和训练条件。

(二)形成工作合力。在明确各有关部门在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职责后,努力形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统筹安排、相互协调,共同推动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具体落实。

为切实推动我市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提高运动员综合素质,促进运动员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育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3号)及《江苏省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62号),结合我市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1.因参加省届运会或年度比赛及赛前集训未能如期参加期末考试的非毕业班运动员,由市体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按其平时文化成绩结分,予以正常升级。

(二)合理分配文化教育与体育训练时间。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要从实际情况出发,研究制订和编写符合运动员文化教育特点的基础教育阶段课程方案、标准和教材等,从根本上夯实运动员文化教育基础,切实提高运动员文化教育成效。基础教育阶段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应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全国青少年教学训练大纲进行科学系统的训练,合理分配文化教育和体育训练时间:业余训练运动员每周文化学习时间不少于24小时,每天训练时间不少于2小时;赛前训练期间可根据赛事需要适当增加训练时间。对于部分因参加体育比赛而影响文化学习的运动员,要及时安排好文化补习。

2.参加中考的运动员按以下情况录取并按交纳学杂费:达到国家级运动健将标准的运动员按志愿录取;初中阶段在省运会比赛上获得前三名或达到国家一级标准的运动员,按志愿结合中考成绩录取,其中考成绩总分原则上应达到录取学校分数线的60%;初中阶段在省运会比赛上获得四至六名的运动员,按志愿结合中考成绩录取,其中考成绩总分原则上应达到录取学校分数线的70%;初中阶段在省运会比赛上未进入前六名的运动员,按志愿结合中考成绩录取,其中考成绩总分加50分;要求升入中等职业学校的(部、省属中专除外)省运会运动员,优先予以录取。另外,若省运会个别比赛项目在比赛当年正常招生工作之后结束,则视运动员比赛成绩按照上述类别优惠政策给予录取。同时,参加全国青少年和儿童比赛获得前三名成绩的员参照以上政策执行。

围绕提升运动员综合素质,加强运动员文化素养,打好运动员文化教育基础,进一步明确以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管理的体教结合体制,通过延续和创新结合模式,确保我市所有参加业余训练的适龄运动员依照《中华人民国义务教育法》的要求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并达到国家的基本质量要求。

一、明确体教结合体制,确保运动员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

(三)加大财政投入。各级应将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综合培养经费按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各自职责由同级财政纳入其预算,并加强经费管理。不断加大运动员文化教育、业余训练和其他相关补助经费投入。教练员伙食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天25元;普通运动员不低于每人每天25元,重点运动员不低于每人每天30元。运动员和教练员服装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800元。同时,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升运动员综合素养,解决运动员后顾之忧。

二、增强文化教育和体育训练成效,助推运动员成长成材

(一)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应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努力推进体教结合各项工作,为运动员接受文化教育创造良好条件。

市体育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细则》已经市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建立健全科学选材和训练质量评估体系。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重视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选拔和培养,着力调查和研究各项目青少年运动员的成长成材规律,建立健全符合各项目要求和青少年运动员综合素质培养规律的科学选材体系,把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入口关”,增加后备人才的成材率。各体育训练部门和运动队伍应建立有效的项目训练质量评估体系,在训练过程中利用先进的科学手段,和有效评估训练方法和手段的质量情况,以求及时根据评估情况、项目特点和运动员特性科学安排和调整训练计划,使训练效益最大化。

各市、区代表苏州参加省级以上比赛以及代表本单位参加市级比赛取得成绩的运动员的升学升级优惠政策,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另行制定。

(二)逐步理顺体育运动学校的办学体制,日常管理、运动员训练比赛、教练员配备等工作以体育行政部门为主,运动员文化教育管理、教师配备、教师培训等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

(三)强化运动员运动性伤病保障措施。科学训练,强化教练员和运动员的防伤防病意识,加强运动性伤病预防工作,减少运动性伤病的发生。确保为业余训练注册运动员办理意外医疗保险。通过筹建运动员康复中心、提高训练科研水平等措施,加强各级体育训练部门防伤防病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

三、完善保障激励措施,运动员切身利益

(五)承担省届运会任务的市县、区联办运动队运动员的日常管理、训练和参赛等工作以各县级市、区体育行政部门为主,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以各县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安排、落实。

各市、区人民,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三)明确不承担文化教学任务的青少年、儿童业余体校的人员配备、日常管理、训练参赛、教练培训等由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在训运动员的文化学习,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训就近的原则,安排好其接受文化教育等工作,免除择校费。

(六)将苏州市振吴中学改建成九年一贯制苏州市振吴实验学校,保障运动员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

(一)明确优秀运动员升学升级优惠政策。市级运动员代表苏州市参加省年度比赛省运会项目获得前三名及省届运会获得相应成绩的均享受升学升级优惠政策,并由市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审定。具体是:

(四)增强运动员职业技能,拓宽出口渠道。根据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特点,因地制宜、创学,结合当今社会需求,不断增强运动员职业技能培训,开展“双证”教育,把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纳入体育运动学校文化教育必修课程,安排专门时间进行职业技能实习,多渠道接触社会、增加就业机会。鼓励运动员积极参加体育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努力为运动员参加对口单招提供更多帮助,鼓励运动员继续深造。

(二)完善保留原输送地学籍保障措施。为增强市级业余训伍的选材成功率,各市、区向市级体育训练单位或市县、区联办运动队输送运动员,运动员在输送地学校的学籍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按有关管理办法审定后可办理保留一年的手续。

(五)做好退役运动员保障措施。建立健全运动员职业转换社会扶持体系,帮助运动员顺利实现职业转换。在同等条件下,各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公益性岗位体育专业工作人员,要优先聘用曾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对登记失业的运动员,可按享受免费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可按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继续完善运动员社会保障机制,指导并帮助运动员所在单位按照有关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确保运动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细则

四、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工作实效

(一)落实责任。各级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重要性,遵循各自职能和任务加以实施、推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有关政策和制度,着力解决实际问题,积极为运动员健康成长办实事、办好事。将体育运动学校建设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要强化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加强相互监督,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苏府办〔2012〕222号

2012年11月15日

(四)体教联办运动队伍落户于学校,队伍的教练员选聘、训练参赛工作由体育行政部门下属职能单位负责,队伍运动员的文化教育相关方面工作由联办队伍所在学校负责。联办运动队的后勤保障工作由双方协商进行。运动员文化教育有关政策的制定与指导由学校的上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协商进行。

苏州市人民办公室

(四)在体育运动学校建立文化教师与教练员的互动考评机制并加以完善。体育运动学校应制订系统、可行的综合绩效考评办法,分别将运动员训练、比赛情况计入相关文化教师的年度绩效考核,运动员学期文化考试成绩计入相关教练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根据年度综合绩效考评结果,兑现文化教师和教练员的绩效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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