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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蔡甸区文体局武汉作协“走进物业”作品选

在现行的《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物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条款多达18条,其中细则近百款。它的第一个,也是最关键的一个题是,一个居住数百户甚至数千户居民小区的业主代表,如何每年都能够召之即来,来之就能够集体议事,像人民代表那样当家作主,聚首一堂商讨小区物业大事?业主委员会是一个没有工资报酬的、服务性的业主和利益的代表机构,他们怎样才能纯义务性地代表甲方履行职责?这个“物业管理条例”严谨,但我认为它完全只是一种理想化的乌托邦。至少在当下中国,我敢断言它是很难在短时间内成为现实的。的想法很好,但离开现实,往往就会一脚踏空,让很好的东西落在坚硬的大地上,成为一地绚丽的浪漫碎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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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与物业,究竟谁是真正的?现代社会,我们习惯于在个体与团体之间,把个体认定为弱者;习惯于在服务者与被服务者之间,把被服务者认定为弱者,其实不然。业主与物业,并不只是两个概念,而是两个相对却又紧密相联的团体,它们之间存在很多矛盾却又不可分割,互为一体,它们之间的关系本质上应该是平等的。

一旦出现物业管理不到位的现象,几乎所有的全都一边倒,对物业管理部门的与不断,物业公司几乎不能发出一声。一面是业主的声讨,一面是来自社会各阶层与部门的与,物业管理部门叫苦不迭,俨然一副任人、冤比窦娥的可怜相。没身份、没地位、收入低、干活累、不安全、坏口碑,很多物业管理工作者愤愤不平:我们才是真正的弱者啊!社会为什么就不能公平地对待我们?

时代在进步。相信有一天,当我们这个社会人人不再以弱者自居,不再以弱者为荣的时候,必定是最健全的时候,也必定是我们的社会文明发展到一个崭新高度的时候。

在现实和设想的遥远距离面前,我们可能要多几分理解,多几分耐心,当然也伴随几分无奈,这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很多人的不懈求索。所幸我们已经知道了脚该往哪里下。我们不求响亮,但求。

从另一些报道中,我们也发现,绝大多数小区没有业主委员会,很多业主稍有不满便以拒缴物业费消极,而一旦无效,便会采取非甚至过激的方式,造成许权乱象,如堵停车场、物业服务人员、砸物业管理处,甚至出现一些影响极其恶劣的群诉事件。

(本文作者张慧兰,武汉市作协签约作家,湖北省作协会员,现就职于武汉市蔡甸区文化体育局。主要作品有长篇散文专著《知音九章》,并在《芳草》、《长江文艺》、《太湖》、《武汉晚报》、《武汉晨报》、《楚天都市报》、《文化报》等报刊发表作品。长篇小说《欲戒》获“湖北省首届网络小说大赛”三等。)

由此可见,在物业与业主之间,本无强势弱势之分,有的只是制度的弱点与执行的弱化。不可否认,现行的《物业管理条例》还缺少很多细化的制度与手段,执行《条例》也缺少制度的监督与保障。一个小区实际上就是一个小型社会,其管理的复杂性不言而喻。如果认为仅凭物业就能包打天下,而其他相关部门都可放手不管,无异于坐山观虎斗。因此,加业监管,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落实综合管理职责,完善投诉处置机制,构建物业纠纷调解大格局,无疑是搞好物业管理和推动物业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以契约为基础的物业服务,一旦缺失甲方,双方如何制衡?

所谓小区物业管理甲方的空置和缺失,就是业主一方在大多数小区都是虚位,有的小区并没有业主委员会,有的小区虽然曾经成立过业主委员会,但只是一个空壳,一个摆设。或者即使有也从来没有履行它作为小区物业管理,代表业主利益的职责;或者是曾经热热闹闹了几天,由于没有小区大多数业主的参与,业主委员会也只是一个挂在半空中让人们观赏的装饰物。最初的一阵热闹消停之后,便也随之进入永远的“冬眠”了。

残缺的甲方

谁是

(本文作者民,笔名斯民。曾任武汉市江夏区文体局副局长,武汉市青年作家协会秘书长。近30年来,先后发表诗歌、散文、随笔、文艺评论等1300余篇(首)。中国作家协会会员,湖北省作协诗歌创作委员会副主任,武汉作家协会驻会副,武汉市文艺理论家协会副,《武汉作家》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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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当前业主投诉呈集中爆发式增长态势,武汉市长专线2012年5541件,2013年8040件,增幅45%;上海物业投诉热线三年收到投诉120万件。如此密集强大的投诉潮导致物业管理出现大规模的弃盘潮,如我市某区50多个小区实行社会化管理,弃盘率25%,上海两年内220个小区弃盘,占比4%。弃盘潮反映了众多物业管理部门的无助与无奈。

在物业与业主之间,本无“弱者”,有的只是制度执行的弱化。

物业管理中的甲方与乙方应该是一种存在实体,是双方各有责权的合作者。但是,在国内大多数小区,与乙方物业管理公司相对应的甲方业主委员会,基本上都处于休克状态。小区物业管理中甲方的空置和缺失,并不是一种个别的现象。

甲方的残缺或畸形,有人说在成熟的市场下是罕见的,在自主意识较强的现代社会里,不容易出现这种情况;也有人说是因为目前的中国居民缺乏管理素养,缺少利益意识。业主委员会机构成立难与履职难的原因,一是业主委员会是纯公益性机构,很多业主不愿意费心费时管理小区事务;二是由于利益牵涉不同,业主委员会很难统一全体业主意见,导致机构形同虚设。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飞速发展,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矛盾日益突显与加剧。从众多的报道中,我们看到业主总在抱怨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不高,物业如何业主的权益,如何,乱作为等,声泪俱下地揭露与物业如何、机械、,而业主仿佛一个个全都是可怜的弱者。

当然,物业管理“残缺的甲方”问题,原因非常复杂,比如,现在很多人虽然人住进了现代化的高楼大厦,享受到了从未有过的小区物业服务,但他们的居住观念还停留在“房管所”年代,在他们眼里,物业管理是一个啥概念也不太清楚,他们只知道不管出了什么事,都会有大包大揽的管着,小区的大小事务找就可以了,万事与自己无关。这种习惯“被管”的“幼儿园”心态,也是当前国内小区居民自治意识簿弱,物业管理中出现“残缺的甲方”的重要消极因素。

早在2011年1月1日,武汉市就已施行了《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其中明确了业主和物业管理部门双方都必须履行的职责,规范了双方的行为。倘若每一个业主都能够遵守条例,履行职责,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积极配合物业,物业管理部门何乐不全心全意为业主服务呢?倘若物业管理部门真正把服务业主作为自己的,不见利忘义,及时物业,出现问题积极沟通,想业主之所想,急业主之所急,又何至于将矛盾到让业主去过激的地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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