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首例侵犯法官检察官权益案件宣判
厦门市首例侵犯法官检察官权益案件宣判
被告人多次发布网帖,捏造事实,肆意辱骂多名司法机关工作人员
法院经审理认为,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9个月
厦门日报讯(通讯员 集法宣 记者 谭心怡)12月25日上午,集美法院对被告人施某翔寻衅滋事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施某翔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该案系厦门市首例侵犯法官、检察官权益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施某翔的岳父严某生因膀胱癌复发在厦门市某医院住院治疗期间,手术后死亡引发医疗纠纷。因家属拒绝尸检并将尸体火化,无法进行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司法鉴定。后来施某翔接受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向厦门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案经厦门市两级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驳回严某生家属的诉讼请求的判决。之后,施某翔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于2012年2月作出不提请抗诉的决定。2014年4月至2016年12月间,施某翔为发泄对上述办案机关和工作人员的不满情绪,在互联网平台上发布86篇网帖,多次随意捏造事实,肆意辱骂10余名上述办案机关的工作人员,丑化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形象,引发大量网民点击浏览。截至2016年12月28日,相关网帖被点击浏览逾12万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施某翔为达到个人泄愤目的,多次在网络上发布网帖,捏造事实,肆意辱骂多名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起诉指控罪名成立。从犯罪时间看,施某翔在网络上发帖持续时间长达两年;从犯罪手段看,施某翔故意捏造事实在网络上恶意散布,丑化司法机关和工作人员形象;从犯罪对象看,受侵害的司法工作人员多达10余名;从犯罪后果看,施某翔发布的网帖数量多、浏览量大,散布范围广,社会影响恶劣。综合分析施某翔的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犯罪时间、犯罪后果,以及在本案立案侦查后继续辱骂司法人员的情节,说明其主观恶性大,应予严惩。鉴于施某翔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能够认罪、向被害人书面道歉,具有一定悔罪行为,酌情予以一定的从轻处罚。
综合上述情节,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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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杨保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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