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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微信表情案”判罚启示

  首例“微信表情案”判罚启示

  近日,国内首例涉及“微信红包”和“微信表情”著作权纠纷的案件宣判。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吹牛”软件使用与微信相似的红包界面和聊天表情,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令被告赔偿腾讯公司共计90万元。

  该案判罚毫无悬念,结果更在意料之中。但“首例”意味着从无到有,还是能给我们带来不少启示。

  首先,共享有限度。开放、共享,这是互联网的基因,为技术交流提供了巨大便利。但开放共享是有限度的,并不意味着可以随便拿来,更不能挪为商用,借鸡生蛋。就像表情包,除了是一种日常“聊天辅助”,它还是一种作品,具有独创性,受著作权保护。近年来,有商家将“捂脸”表情包印到衣服上,被起诉;有企业使用真人表情包,遭遇明星维权……凡此种种,足以证明,不少人对网络应用还有模糊认识,而这种“模糊”对开放、共享的互联网精神是有害的。

  其次,“模仿”有底线。应该承认,互联网企业想要推出从0到1、完全独创的产品、服务,难度不小。市面上很多产品都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继续迭代,不断对接新需求,予以改进和优化。但站在前人的肩膀上,绝不意味着可以恶意模仿,绝不能以学习、借鉴之名,行侵权之实。跟着别人脚步走路的人,永远不会留下自己的脚印。创新最大的敌人,莫过于路径依赖,莫过于急功近利、坐不了冷板凳。

  近年来,我国网络版权保护力度持续加大,以雷霆之势取得显著成效。首例涉“微信红包”和 “微信表情”著作权纠纷案,是一则警示、一种震慑:任何作品都要在合法授权范围内使用,请勿侥幸,更别任性;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严守底线、不踩红线,是任何一家企业求得长远发展的前提。

  (夏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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