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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国务院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管理

摘要:近年来,农村(含牧区)和城乡结合部等地区群众自发组织的、在餐饮服务单位以外场所举办的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中,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时有发生。为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地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各地进一步采取措施,强化对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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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要求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落实主体责任,注意自查自律,一是要在聚餐活动前,将聚餐菜单、举办地点、预期参加人数等提前向本村食品安全报告,并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二是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认真筛选原料采购渠道,落实食品的采购、运输和贮存要求;持续规范加工制作行为;定期组织进行人员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三是要主动接受、积极配合食品安全协管员的指导。四是要进行食品安全自检自查,及时进行整改。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是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局,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指导意见》要求地方各级人民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作为解决农村地区食品安全问题的突破口,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属地实际,出台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或指导意见,鼓励各地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等途径,强化对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管理。厘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职责,完善制度,明确要求,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

二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队伍建设,积极构建以乡镇食品安全协管员、村食品安全等为重要补充的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管理网络;不断提高乡镇食品安全协管员、村食品安全等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切实发挥其在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信息收集、情况、现场指导等方面的作用;做好对农村集体聚餐的事前指导、事中检查、事后工作。三要采取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食品安全知识等,建立并实施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公示制度,向农村地区群众定期或不定期公示承办者有关情况,督促承办者提高诚法意识,引导广大群众聚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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