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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县出台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村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该《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举办者或厨师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或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镇、村(社区)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不履行《暂行办法》明确的登记、报告及食品安全技术指导服务等工作职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并扣减相应的绩效考核分。

该《暂行办法》明确,实行农村集体聚餐报告备案制和现场指导制。对50人以上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聚餐活动举办者或受聘厨师应于活动举办前5个工作日内填写《东山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报备表》,将聚餐活动举办时间、地点、参加人数、原料来源和菜肴清单等内容提前向所在村(社区)报告,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由所在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指定管理人员、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现场食品安全检查和技术指导服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预防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近日,在经过东山县食安办、东山县市场监管局广泛调研论证和认真分析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监管难点及不足的基础上,东山县人民办公室结合实际,制定印发了《东山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东政办〔2016〕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该《暂行办法》,对于从事农村集体聚餐的厨师,由所在镇人民进行登记,建立管理档案并进行年度更新,每年定期组织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培训学习。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和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农村流动厨师及帮厨人员不得从事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食品加工和餐饮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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