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讯(本网记者 林先昌)来自福建省财政厅消息,为加强和规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近日,省财政厅印发《福建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规定,专项资金应遵循“统筹安排,及时到位;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严格把关,强化绩效”的管理原则,由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共同管理,各市、县(区)财政和卫健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管理等工作。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和项目法结合进行分配,按救治人数、承担疫情防治任务量、疫情防治所需设备和试剂等予以补助。
资金主要用于:
患者救治费用补助。确诊或疑似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
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
发放时限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开始至响应终止之间的响应期。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其他省市疫情防治工作的防控人员,发放时限为其出发日期至返回日期。
发放标准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其中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院感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每人每天300元;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每人每天200元。工作人员当日累计工作超过4小时,按一天计算;在4小时及以下,按半天计算。
采购疫情防控所需设备和试剂等经费。包括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等所需经费。
根据疫情防治工作需要,确需支出的其他事项。
专项资金执行期间,省卫健委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执行绩效进行监督检查,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