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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工业企业“退城入园”转型升级指导意见出台

12月30日讯( 严顺龙 林侃)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退城入园”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从9个方面加快推动工业企业“退城入园”改造提升,促进产业集聚、产城融合和工业投资稳定增长,助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指导意见》提出,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组织摸底调查,建立“退城入园”项目库,分类分步推动企业退城进入各类园区。优先推动符合产业政策发展导向的优势企业加快“退城入园”搬迁改造,引导资源利用效率低的淘汰类企业、“僵尸企业”逐步清退用地。

同时,要加大“退城”企业用地收储奖补力度。由政府主导对企业厂房、设备等资产进行第三方评估,按照对企业厂房、设备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评估作价。综合考虑企业员工安置、子女教育、腾退进度、存货损耗、停产损失和土地类别等情况,分类分档制定城区工业用地收储财政奖补政策,支持企业“退城入园”改造升级。

企业利用原有工业用地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等新兴产业及我省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或高科技服务业的,实行5年过渡期政策;过渡期内,可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过渡期满,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协议方式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等相关手续。利用原有工业用地变更为含商住在内的经营性商品住宅用途,应由政府统一收储后出让。

各级技改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退城入园”技术改造项目予以优先支持,对“退城入园”企业投资新建4层以上标准厂房或将原有厂房改造升级为4层以上厂房的,省级技改专项资金可对其新增的货梯给予补助。对“退城入园”企业正常的贷款需求要做到应贷尽贷,对“退城入园”企业抵押物变更的要依法依规合理确定授信规模。对“退城入园”企业,属于鼓励类、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在新入驻园区按原用途办理用地手续。

园区企业已确权登记的存量房屋,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可按幢、层固定界限为基本单位分割为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经批准可进行分割、登记和转让,用于发展创新创业创造的产业项目。对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的,园区内工业企业可在原有建设用地上通过新建、扩建、拆建或三种方式组合的路径进行厂房升级改造、适当增加用地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

《指导意见》鼓励各市、县(区)引进国内外综合实力较强的第三方机构,统一开展园区开发建设、对外招商和运营管理,对园区统一建设的公共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放宽至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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