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食品安全网站出台食品安全两《办法》两《规范
《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4月24日由十二届全国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针对食品安全链条长、环节多、涉及面广等问题,提出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制度。其中,明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具体管理办法,将食品的贮存和运输纳入调整范围。多年的监管实践表明,农村集体聚餐、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由于加工场所简陋、清洗消毒设施缺乏、原材料采购渠道混乱、食品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食品安全意识低等问题,是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问题高发环节和监管的难点、重点领域。
每日甘肃网-科技鑫报讯 昨日省召开了甘肃出台食品安全两个《办法》和两个《规范》新闻发布会。邀请到省食安办副主任、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王庆邦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据悉,我省出台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试行)》、《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和《食品仓储管理规范(试行)》、《食品配送管理规范(试行)》,并于10月1日起在我省实施。
最严格食品安全法规10月1日起实施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
据省食安办副主任、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王庆邦介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明确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范围和类型,将食品小作坊定义为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其产品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和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将食品摊贩定义为无固定经营门店,在的地点和时间内摆摊设点销售食品或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同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民族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清真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审查、审批和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比如在不影响交通安全和城镇市容卫生以及周边居民生产、生活的前提下,划定临时场地并确定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
另外,目前食品贮存、运输和配送已是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但国家尚未出台食品贮存、配送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一些地区食品贮存、配送秩序比较混乱,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和隐患。为贯彻落实新《食品安全法》,健全完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农村集体聚餐、食品贮存和配送等食品安全重点环节监管制度,今年以来,在省法制办支持下,省食安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以新《食品安全法》为依据,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有关指导意见,借鉴外省做法,结合我省实际,在深入调研,总结基层多年的探索和实践经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起草制定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试行)》、《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和《食品仓储管理规范(试行)》、《食品配送管理规范(试行)》,在9月份分别由省食安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于10月1日与新《食品安全法》同步实施。我省出台食品安全两个《办法》、两个《规范》,是贯彻落实新《食品安全法》、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全过程监管制度的重要举措,特别是两个《规范》在全国率先出台,为实施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实行品种目录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允许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的品种目录。同时,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作出了,明确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主体、监管责任和监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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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明确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县级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登记工作,核准发放登记证(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2年,《食品摊贩登记卡》有效期1年,有效期届满可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延续手续。同时,从经营场所、餐饮具洗消、食品添加剂及食品采购管理、废弃物处置、用水及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卫生健康等方面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规范和食品摊贩经营规范作出,但未增设行政许可条件和法律责任。
◇记者 谈应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