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公害病”概念发起一场环保变革
救济“病人”,向污染企业索赔,乃至胆敢的官员,需要适度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从世界环保经验看,因为公害病的发生了国人,从而引发深层次环保变革的比比皆是。从这个角度,引入“公害病”概念是一个可取的尝试。由于公害病不仅是一个医学概念,而且具有法律意义,因此须经国家立法,并制定严格的标准。只要有了法律上的依据,公害病患者通过正常司法程序赢得将不再困难,对官员的环保惩也会变得更易于操作。当然,在立法之后,还需要法律的有效实施。
无独有偶,11月15日《》刊出了这样几个画面:冶炼厂周边的血铅超标儿童,因为水污染只能靠买水度日的村民,雾霾里戴着厚厚口罩行色匆匆的人们《》的文章中说,“这一个个镜头不断提示我们,污染正在危害人们的健康,防范这一风险变得越来越重要。”
“病人”无法依靠正常的司法途径赢得获济,还有一个潜在的后果,也就是在报道中所说的,大多数“病人”最终都变成了“访民”。
然而很多时候,理论和现实往往并不是能够一一对应的。就与健康的关联而言,其中是否存在的必然联系,相关各方常常可能各执一词。因污染引起公害所发生的地区性疾病,导致者功能损伤,国际上有一个“公害病”的概念。公害病包括三大特征:污染的存在;人的达到一定剂量水平;人群表现出污染物毒性效应的健康危害特征。根据这三大特征,在中国环保学者的眼里,近年来一些地方因污染导致的群发病例和“公害病”如出一辙。
无论哪一种后果,恐怕都不能公害病被一个正常社会所忽略。实际上,正是因为越来越重视生态于持续发展和福祉的重大意义,“像对贫困一样对污染宣战”才成为新一届中央的选择。1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又发出通知,要求实施生态损害责任终身追责,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任期内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等行为的相关地方领导人将被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看来,那些自认为“病人”的人们实为公害病患者。然而,据专家介绍,“污染导致的公害病,我国没有相关的定义和判断标准”。
一南一北的两组报道,所要探讨的其实是相同的问题:与健康有怎样的关联?如果说污染的确是健康的一大敌人,如何防范,又如何让那些健康受到损害的人们看到希望?
无论是要对“病人”进行及时救济,还是要对的官员终身追责,一个绕不过去的问题是,先得明确污染行为的危害性。一个简单易明的道理是,如果一个地方出现了大量“病人”,却又无法坐实这一现象与的关系,又如何判断后果严重与否和进行下一步追责?
这样一个现实所造成的后果,一是“我国没有认定一起公害病患者”。第二个后果则直接落在了“病人”的身上:因为没有“公害病”的概念,没有判断标准,不曾写入法律,他们身心的痛苦和污染的关系竟然颇有些暧昧难明,“污染是模糊的,健康危害也是模糊的”。既然鉴定污染和健康的关联性已经存在困难,更不用说此后的诉讼和索赔了。
“病人”,近期《南方周末》报道了这样一个人群,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点:生活在一个污染源周边,怀疑或已确认身体因此受到损害。的是这样的人群遍布全国各地。在记者的采访名单上,有云南曲靖的铬中毒者、探访污染源而染上铬疮的环保人士、南京一对神经性耳聋的老人、淮河“癌症村”的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