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食品安全先进市和县管理办法
自国务院食安办启动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试点工作以来,山东省已有12个市、73个县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创建。日前,省食安办印发了《山东省食品安全先进市、县(市、区)创建管理办法(暂行)》,根据《办法》规定,已通过验收的食品安全先进市、县,如出现发生重大、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故,将撤销命名予以摘牌。另外,由社会第三方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和工作绩效评估,做到创建的底线%以上的群众满意率。
记者了解到,自2015年以来,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山东省委、山东省政府总体部署,山东省食安委组织开展了首批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和省级食品安全先进县(市、区)创建试点。
山东省食安办组织对首批5市13县(市、区)进行了群众满意度调查、现场检查、部门联合复核评价和社会公示。其中,济南、青岛、烟台、潍坊、威海5个市,沂源县、高青县、滕州市、广饶县、邹城市、新泰市、五莲县、兰山区、禹城市、冠县、博兴县、鄄城县等12个县(市、区)整体水平达到验收合格要求。
下一步,山东省食安委将向国务院食安办申报济南等5市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申请进行国家验收。
为深入推进山东省食品安全创建,规范创建组织管理工作,日前山东省食安委印发了《山东省食品安全先进市、县(市、区)创建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食品安全先进市、县(市、区)创建期为2年,验收通过后实行3年一复查,对复查合格的食品安全先进市、县,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予以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复查不合格的,终止食品安全先进市、县资格,可于下一年度再次申请复查。对通过验收的各市、县,要求其每年开展自查,山东省里每年随机抽查。
对出现问题的食品安全先进市、县采取约谈、通报、要求限期整改等措施,加强事后管理,督促各市、县持续保持创建状态,巩固创建成果。
已通过验收的食品安全先进市、县,如出现发生重大、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创建工作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连续2年未通过复查等情形的,撤销命名,予以摘牌。另外,由社会第三方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和工作绩效评估,做到创建的底线%以上的群众满意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