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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国家卫健委深夜发文:劳动者感染新冠工资怎么发明确了!202318起按照病假

  2020年1月20日,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下称“一号文”),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一号文的发布意味着倘若劳动者感染新冠肺炎将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向劳动者发放工资报酬,即所谓的「乙类甲管」,即目前现行的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然而,由于国家卫健委于2022年12月26日深夜发布了新的政策,即将解除对新冠感染的甲类防控措施。这就意味着感染新冠将彻底告别「甲管」,回归为「乙类乙管」,即所有依照一号文颁布的基于《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将失去依据。

  因此,在2023.1.8.之后,劳动者倘若感染新冠,用人单位将可以不再发放正常工资报酬,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将视为劳动者病假,按照病假待遇予以处理!

  不过用人单位仍需要注意一点。倘若因大部分劳动者感染新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正常营业的情况下,在没有新的政策颁布和出台前,因此而停产停业的第一个月仍要向劳动者发正常工资报酬!

  因为该项法律依据并没有变!《工资暂行支付》第十二条依旧有效。据此,殷切希望国家能够尽快出台新的文件予以解决。千万不能忽视数千万中小微企业的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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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之焰,执业律师,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具有深厚的法律理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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