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EPC的10种衍生模式
工程总承包特指目前大家普遍认为的EPC工程总承包(其实说起工程总承包应该有很多形式,包括EPC、交钥匙、DB、EP、PC等等)
F+EPC模式是应业主及市场需求而派生出的一种新型项目管理模式,F为融资投资,F+EPC为融资 EPC,须为业主解决部分项目融资款,该模式是未来国际工程发展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方向。
中国港湾工程有限公司与伊朗Tablis市政下属公司Kish Investment Tirajeh 在德黑兰签署了伊朗Tirajeh城市综合体项目EPC+F合同(中伊两国融资协议项下融资),合同金额约1.18亿欧元。
湖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承担的孟加拉诺瓦布甘杰100MW重油电站项目,为以F+EPC+O形式承接的国际工程。他们借助国际银行间的融资平台获得第三国的低成本长期出口买方信贷,通过工程总承包及四年运营的商业服务模式的竞标取得该项目,项目投资1.25亿美元。
I+EPC为以投资为引领的工程总承包模式,是以投资为动力,设计为龙头,实现设计、生产、采购、施工一体化的全产业链建设管理。天津住宅集团在天津生态城商品房建设项目采用的即是I+EPC模式。
PPP+EPC不是PPP的一种具体模式,而是在解决资金问题上融合社会资本,建设上采用EPC模式的组合。
①提高生产效率。由政府财政单独投资并进行经营管理的生产方式往往缺乏效率,比如财政资金是共有资金,使用财政资金是在花别人的钱办别人的事,难免缺乏效率。采取PPP项目模式则将花别人的钱办别人的事转变为企业花自己的钱办自己的事,必将提高生产效率。
②政府支持力度增加。PPP模式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业主、地方政府对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相当大,包括协调国土、电力、水利等部门方面尤为突出。
③企业更加注重成本控制。因本项目为投资型项目,从施工现场管控方面,施工单位在保证安全、质量的前提下,会更加注重成本控制。
④有助于提升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在PPP模式下结合EPC模式,设计院设计本工程时,在某些工程部位的设计不能直接套用以前的设计模式,而需要在满足符合规范的情况下更精细经济的设计规划。因此要求施工企业在设计阶段与设计单位深入沟通、密切合作,这样对企业管理人员综合能力的提高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⑤降低了资金回收风险。投资型项目,资金是否能够按期回收成为企业最大的隐忧。但就此项目而言,当地政府为了保证施工企业能够如期得到工程款,以有完全处分权的房产作为抵押财产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资金回收风险。
在此轮中国特色PPP建设浪潮中,有一个“PPP+EPC”的概念横空出世,反复被提及,是目前的一大热点。
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PPP+EPC项目是以电建路桥公司为牵头方,结合电建集团华东院、苏交科、中证基金等单位组成联合体,与杭州大江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组建PPP+EPC项目公司,对杭州市大江东十一个市政子项目进行投资、建设及移交,项目总投资约142.58亿元。
BOT+EPC模式,即政府向某一企业(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公共基础建设和运营,而企业(或机构)在公共基础建设过程中采用总承包施工模式施工,当特许期限结束后,企业(或机构)将该设施向政府移交。该模式的优点就在于政府能通过该融资方法,借助于一些资金雄厚、技术先进的企业(或机构)来完成基础设施的建设。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通常直译为“建设- 经营- 转让”。B O T 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译为“基础设施特许权”最为合适。
广佛肇高速公路(肇庆段)项目(下称“广佛肇项目”),作为广东省高速公路建设领域首次采用“BOT+EPC”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比批复工期提前一年,创造广东省高速公路建设新纪录。中国铁建中标的南充至大足至泸州高速公路(重庆境)、渝黔高速公路扩能(重庆境)、重庆梁平至黔江高速公路石柱至黔江段工程采用的也是BOT+EPC模式,中标价合计约404亿元。
它是汪克团队探索中国建筑师负责制之路的实践。2008年庄惟敏教授组建成立清华惟邦营建研究中心,在庄教授的带领下,以汪克、张永钢、朱晓东、刘忆川为骨干开展中国建筑师负责制专题研究。虽然2009—2011年的努力没有成功,但在经历了连续14年的中国本土建造实践和理论探索之后,终于在2012年以腾龙阁为标志发明了RD+EPC模式,其后经过铜仁凤凰机场、惟邦办事处、南湖酒店(结构封顶)、南京北纬办公楼等五个项目的实践升华,庄惟敏教授与汪克建筑师合作更加密切,再加上邓晓梅副教授的加盟,终于在2016年形成了RD+EPC理论框架,并命名为“清华惟邦营造法(RD+EPC模式)”。经实践证明,该模式可以作为过渡时期中国建筑师负责制的一个过渡办法。
EPCM模式,即设计采购与施工管理(EPCM——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 Management)是指,承包商全权负责工程项目的设计和采购,并负责施工阶段的管理,这是一种目前在国际建筑业界通行的项目交付模式。同时,EPCM管理方还需要对项目的其他方面进行管理,如:设计、采购和施工阶段的进度,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准备成本规划、成本估算和文件控制等。
由于它对工程承办企业的总包能力、综合能力,以及技术和管理水平的要求较高,而国内大多数施工企业在项目管理、技术创新、信息化建设上与国际水平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EPCM模式在国内尚未得到普及和推广。
在EPCM模式下,业主提出投资的意图和要求后,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材料、设备采购以及全部工程的施工,都交给所选中的一家管理公司(EPCM管理方)负责实施;由EPCM管理方根据业主的要求,为业主选择、推荐最适合的分包商来协助完成项目,但其本身与分包商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也无需承担合同与财政风险。
PMC(Project Management Contractor)是指项目管理承包。PMC是由业主通过合同聘请管理承包商作为业主的代表,对工程进行全面管理。对工程的整体规划、项目定义、工程招标、选择EPC承包商、工程监理、投料试车、考核验收等进行全面管理,并对设计、采购、施工过程的EPC承包商进行协调管理。EPC工程承包商按照与业主的合同约定,全面执行工程设计、采购、施工及试运行服务等工作。
IPMT是Integrated Project Management Team的缩写,直译为项目一体化管理组。通过这种新的项目管理模式,达到优化工程组织,确保安全,提高工程质量,减少投资费用,加快工程进度,有力推动石油化工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实现又好又快的建设和投产。
“IPMT+EPC+工程监理”项目管理模式在中国石化的青岛1000万吨/年炼油工程,天津100万吨/年乙烯工程、镇海100万吨/年乙烯工程等多年工程项目建设实践取得了良好效果,为在石油化工重点工程建设领域落实科学发展观作出了有益探索。
“IPMT+EPC+工程监理”项目管理模式,是借鉴国外通用的(PMC+EPC)管理模式和国内流行的业主自营管理模式的特点,结合我国石油石化工程建设实际,在项目管理模式上的探索与创新,是国外先进工程管理理论与我国工程建设实践的结合。
在地方政府债务监管不断趋严的背景下,一些地方尝试用“工程总承包+融资”(EPC+F)模式解决项目融资问题。这种模式能否与PPP相结合?能否在实施过程中做到合规?
近日在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举办的“EPC+F模式的合规性及与PPP模式的关系”PPP沙龙上,有关专家对此进行了交流。
据了解,“EPC+F”模式是由政府或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负责选择投资建设人,并由投资建设人负责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建设以及筹资或协助项目融资,待项目竣工后,再由项目业主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债务偿还的一种合作模式。作为一种建设方式,EPC同传统工程招标相比,优势体现在服务链条的衍生性和服务内涵的丰富性。部分地区将EPC与投融资相结合,形成“EPC+F”模式。
国家发改委PPP专家库专家、中建基金公司副总经理金浩认为,“EPC+F”模式简而言之就是工程总承包加投融资。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PPP双库专家,北京国家会计学院硕士生导师高亚莉认为,EPC是一项交钥匙工程,即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该模式工程造价涵盖了工程成本、融资成本和工程利润。业主(政府)将工程发包给施工方,业主按工程进度安排支付施工方款项,建设期施工方不垫资,项目竣工后移交给政府。该模式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即先有预算后安排支出。EPC模式集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避免多头协调,相比PPP模式可缩短项目周期;此模式可采取融资租赁、材料设备出口信贷等多路径融资。但“EPC+融资”模式实为“类BT”,无运营内容,绕开规范的PPP操作流程,未做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力定量测算及论证,极易引致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谈到“EPC+F”模式与PPP的关系,与会专家认为,PPP+EPC模式通常指采用PPP模式建设运营的项目,政府部门在选择社会投资人的同时确定项目的工程承包方(EPC),避免了工程建设“二次招标”。
业内人士分析说,在PPP项目下,社会资本再采取“EPC+F”模式,属于社会资本在责任内的分包,如果政府同意,这种做法就合规。同时要注意,“EPC+F”模式”不能与PPP并列,如果是在PPP合同下不存在问题,单独实施属于垫资。
财政部PPP专家库专家、中央财经大学温来成教授认为,“EPC+F”模式已逐步成为一些地方政府推动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手段,但蕴藏的风险不容忽视。财政部门对PPP模式的业务流程和实施目的做了明确规范,具体包括项目的识别、准备、采购、执行以及移交;主要目的在于改善公共服务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增进公众在公品和公共服务中的满足感与幸福感。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PPP研究所所长、国家发改委PPP专家库专家彭程认为,“EPC+F”近期之所以得到广泛运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PPP领域自去年底进入清理整顿阶段以来,社会各界对PPP模式产生了一些疑虑和困惑,给“EPC+F”的迅猛发展提供了机会。
二是相比于手续繁琐、管理严格的PPP推进流程,“EPC+F”模式操作相对简单,更能满足地方政府和施工方对实施效率及短期业绩的要求。
三是地方政府财权事权不匹配的情况下,“EPC+F”模式能帮助地方政府筹资融资,解决实际问题。
因此,“EPC+F”模式下的政府融资行为若纳入预算管理,可认定其为合规模式,否则有违规举债之嫌。
与会专家认为,用规范的PPP流程去推进“EPC+F”模式,能有效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融资问题,并不会形成地方政府债务。但不规范的“EPC+F”,很可能成为类BT项目,如果要求地方政府逐年支付工程款项及融资费用,本质上就是变相的政府举债。
当然,判断“EPC+F”在具体运用过程中是否合规,必须从项目类别、招标(融资)主体、还款来源等方面进行综合研判,不可“一刀切”地简单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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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杨保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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