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固体饮料或将再出新规!不得与已经批准的特殊食品名称相同或相近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指出,为进一步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固体饮料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控制能力,严格过程控制,保障食品安全。
二、固体饮料产品名称不得与已经批准的特殊食品名称相同或相近。产品名称的邻近部位应当使用本展示版面最大字号醒目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固体饮料”,并在同一展示版面标示“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作为警示信息,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使用黑体字印刷。
三、固体饮料标签、说明书及宣传资料不得使用文字或者图案进行明示、暗示或者强调产品适用未成年人、老人、病人、存在营养风险或营养不良人群等特定人群,不得使用生产工艺、原料名称等明示、暗示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功能以及满足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需要等。
四、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发挥行业引导和自律作用,规范企业生产、销售和宣传行为;鼓励学校加强未成年人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教育,倡导家长等消费者科学认知、理性消费。任何组织或个人若发现涉及违反本公告等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或侵犯消费者利益的,请拨打“12315”投诉举报。
母婴营养品评论认为,征求意见稿一出,对固体饮料行业是一次巨大的洗牌。用政策强制规定的形式对固体饮料进行溯本清源,原先靠擦边球、踩红线的忽悠营销和产品将无所遁形。
“固体饮料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控制能力,……保障食品安全。”这里是从生产环节做了规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控制能力,从生产源头做出门槛要求。
“固体饮料产品名称不得与已经批准的特殊食品名称相同或相近。”这是从产品包装环节就阻断了厂家企图“鱼目混珠”的想法,真实属性“固体饮料”四个字必须是本展示版面最大字号醒目标示,让消费者一眼就可以看到。
并且要在同一版面表示“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
“固体饮料标签、说明书及宣传资料……不得使用生产工艺、原料名称等明示、暗示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功能以及满足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需要等。”
有两个词值得注意:“不能代替”“不能明示、暗示”,这是彻底把“固体饮料”与保健食品、特殊食品等的界限划分清楚,除了特殊食品外还有什么?对,固体饮料是普通食品,普通食品与特殊食品执行不同的管理规范和要求,具有不同的作用和消费人群。
作为普通食品的固体饮料,不能与特殊食品甚至是保健食品混淆,也不能宣称疾病预防、保健功能、满足特殊人群需要的功能。企业也不要企图以擦边球的方式来混淆视听。
目前,征求意见稿还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反馈时间截至7月14日。无论为期一个月的征求意见后,最终将会落实怎样的政策,对于固体饮料来说,无疑都是一次巨大的震荡。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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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杨保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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