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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848567号“家贝鲜葡口”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广东葡口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家贝鲜(福建)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4期《商标公告》第49848567号“家贝鲜葡口”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被异议商标“家贝鲜葡口”指定使用于第32类“麦芽啤酒;无酒精果汁;矿泉水(饮料);带果肉果汁饮料;软饮料;植物饮料;能量饮料”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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