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凯龙: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行为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四、本次交易实施尚需履行下述程序:1、取得国资主管部门对本次交易的批准;2、取得建发股份股东大会对本次交易的批准;3、取得上交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意见。本次交易尚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本次股份转让 指 建发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联发集团拟从红星控股受让1,304,242,43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95%,其中建发股份拟受让上市公司1,042,958,47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3.95%,联发集团拟受让上市公司261,283,96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00%
《股份转让协议》 指 建发股份与红星控股及车建兴签署的《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与红星美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车建兴关于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补充协议》 指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红星控股及车建兴就本次股份转让事宜另行签订的《关于之补充协议》
经营范围 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房地产开发经营;贸易代理;其他贸易经纪与代理;谷物、豆及薯类批发;饲料批发;棉、麻批发;林业产品批发;其他农牧产品批发;酒、饮料及茶叶批发;其他预包装食品批发;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批发;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批发;服装批发;鞋帽批发;煤炭及制品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石油制品批发(不含成品油、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金属及金属矿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其他化工产品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其他车辆批发;汽车零配件批发;通讯及广播电视设备批发;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批发;其他未列明批发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第二、三类医疗器械零售;其他车辆零售;酒、饮料及茶叶零售;其他未列明零售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其他仓储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农产品初加工服务;其他未列明专业技术服务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事项);黄金、白银的现货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建发股份的控股股东为建发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厦门市国资委。建发集团持有建发股份45.15%股份,其基本情况如下:
经营范围 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运营、管理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对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房地产开发经营;其他未列明信息技术服务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黄金现货销售;白银现货销售;其他未列明批发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其他未列明零售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
1 建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200,000.00 54.654% 1、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及管理;2、房地产咨询;3、批发、零售建筑材料、金属材料、化工材料(不含化学);4、 装修、装饰;5、经营本企业自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2 联发集团有限公司 210,000.00 95.00% 投资兴办独资、合资、合作及内联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经营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边境贸易,“三来一补”、租赁、仓储及相关代理业务;从事宾馆、酒店、商场管理及旅游业务;咨询服务业务;经营对外民间劳务输出业务;对文化产业的投资及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3 厦门建发纸业有限公司 50,000.00 100.00% 一般项目:纸浆销售;纸制品销售;贸易经纪;国内贸易代理;销售代理;制浆和造纸专用设备销售;再生资源销售;经济贸易咨询;贸易经纪与代理(不含拍卖);离岸贸易经营;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日用百货销售;针纺织品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金属材料销售;木材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4 建发(上海)有限公司 30,000.00 100.00%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食品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畜牧渔业饲料、饲料原料、木材、林木业产品、橡胶及橡胶制品、针纺织品及原料、服装服饰、鞋帽、制鞋原辅材料、轻工产品、纸及纸制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摩托 车、汽车及配件、汽车装饰用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电气设备、非临床诊断用生物试剂、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许可证类化工产品)、棉、麻、石油制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矿产品及矿物制品、非金属矿及制品、金银制品、化肥、家用电器及零配件、灯具、装饰用品、厨具、卫生洁具、日用百货、食用农产品、煤炭及制品、再生资源、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农用薄膜、第一类医疗器械、第二类医疗器械的销售,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贸易经纪、销售代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专业设备修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会议及展览服务,礼仪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机械设备租赁,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注:上述“直接及间接控制比例”表示能够直接或通过控股子公司间接合计控制目标公司中表决权的比例。
1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300,517.103 45.15% 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房地产开发经营;贸易代理;其他贸易经纪与代理;谷物、豆及薯类批发;饲料批发;棉、麻批发;林业产品批发;其他农牧产品批发;酒、饮料及茶叶批发;其他预包装食品批发;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批发;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批发;服装批发;鞋帽批发;煤炭及制品批发(不含危 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石油制品批发(不含成品油、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金属及金属矿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其他化工产品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其他车辆批发;汽车零配件批发;通讯及广播电视设备批发;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批发;其他未列明批发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第二、三类医疗器械零售;其他车辆零售;酒、饮料及茶叶零售;其他未列明零售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其他仓储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农产品初加工服务;其他未列明专业技术服务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事项);黄金、白银的现货交易。
2 厦门建发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60,000.00 100.00% 许可项目:旅游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酒店管理;餐饮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 联发集团有限公司 210,000.00 95.00% 投资兴办独资、合资、合作及内联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经营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边境贸易,“三来一补”、租赁、仓储及相关代理业务;从事宾馆、酒店、商场管理及旅游业务;咨询服务业务;经营对外民间劳务输出业务;对文化产业的投资及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4 厦门建发新兴产业股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00,000.00 100.00% 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与股权投资有关的咨询服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5 厦门建发会展控股有限公司 15,000.00 100.00%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广告发布;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文艺创作;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体育场地设施经营(不含高危险性体育运动);体育经纪人服务;其他文化艺术经纪代理;物业管理;停车场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 建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200,000.00 100.00% 1、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及管理;2、房地产咨询;3、批发、零售建筑材料、金属材料、化工材料(不含化学);4、装修、装饰;5、经营本企业自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7 厦门建发医疗健康投资有限公司 100,000.00 100.00% 对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投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其他未列明商务服务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
8 厦门建发城服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0 100.00%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城乡市容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市政设施管理;工程管理服务;停车场服务;城市公园管理;游览景区管理;物业管理;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土石方工程施工;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建筑物清洁服务;水污染治理;房屋拆迁服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电气安装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注:上述“直接及间接控制比例”表示能够直接或通过控股子公司间接合计控制目标公司中表决权的比例。
建发股份业务始于1980年,1998年6月由建发集团独家发起设立并在上交所挂牌上市,是以供应链运营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为双主业的现代服务型企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建发股份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建发股份的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建发股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建发股份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境内、境外上市公司中权益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1 建发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30,000.00万港元 55.99% 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产业链服务、新兴产业投资。
2 建发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2156.HK 3,000.00万港元 60.02% 物业管理服务、社区增值及协同服务、非业主增值服务、商业资产管理服务。
3 建发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603909.SH 20,051.78万元人民币 29.01% 许可项目:公路工程监理;建设工程监理;单建式人防工程监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服务;环保咨询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科技中介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4 建发新胜浆纸有限公司 0731.HK 11,430.86万港元 70.00% 纸品制造、贸易及经销业务;飞机零件贸易及提供海事服务业务。
注:上述“直接及间接控制比例”表示能够直接或通过控股子公司间接合计控制目标上市公司中表决权的比例。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建发股份控股股东建发集团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境内、境外上市公司中权益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1 建发股份 600153.SH 300,517.10万元人民币 45.15% 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房地产开发经营;贸易代理;其他贸易经纪与代理;谷物、豆及薯类批发;饲料批发;棉、麻批发;林业产品批发;其他农牧产品批发;酒、饮料及茶叶批发;其他预包装食品批发;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批发;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批发;服装批发;鞋帽批发;煤炭及制品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石油制品批发(不含成品油、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金属及金属矿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其他化工产品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其他车辆批发;汽车零配件批发;通讯及广播电视设备批发;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批发;其他未列明批发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第二、三类医疗器械零售;其他车辆零售;酒、饮料及茶叶零售;其他未列明零售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其他仓储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农产品初加工服务;其他未列明专业技术服务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事项);黄金、白银的现货交易。
2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600563.SH 22,500.00万元人民币 5.25% 1、薄膜电容器及其金属化镀膜材料的制造;2、研究、开发各类型的高新科技电子基础元器件及相关配套件;高新技术转让;3、批发机械电子设备、日用百货、纺织品、五金交电化工(化学危险品除外)、建筑材料、工艺美术品(不含金银首饰);4、机电产品、轻工业品、化工产品的进出口和代理业务;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及生产所需物资的进口;加工贸易业务。
3 建发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908.HK 30,000.00万港元 55.99% 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产业链服务、新兴产业投资。
4 建发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2156.HK 3,000.00万港元 60.02% 物业管理服务、社区增值及协同服务、非业主增值服务、商业资产管理服务。
5 建发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603909.SH 20,051.78万元人民币 29.01% 许可项目:公路工程监理;建设工程监理;单建式人防工程监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服务;环保咨询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科技中介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 建发新胜浆纸有限公司 0731.HK 11,430.86万港元 70.00% 纸品制造、贸易及经销业务;飞机零件贸易及提供海事服务业务。
注:上述“直接及间接控制比例”表示能够直接或通过控股子公司间接合计控制目标上市公司中表决权的比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建发股份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如下:
1 厦门建发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5,000.00 100.00% 保险经纪与代理服务;(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注:上述“直接及间接控制比例”表示能够直接或通过控股子公司间接合计控制目标公司中表决权的比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建发股份控股股东建发集团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如下:
1 君龙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50,000.00 50.00% 在福建省行政辖区内及已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经营下列业务(法定保险业务除外):(一)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三)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相关业务。
2 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416,000.00 10.00% 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上述经营范围包括本外币业务。
3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73,432.05 6.95% 货币银行服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兼业代理险种:机动车辆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开办外汇业务(外汇存款,外汇,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外汇担保,外汇借款,外汇票据的承兑与贴现,自营外汇买卖和代客外汇买卖)。
4 厦门建发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5,000.00 100.00% 保险经纪与代理服务;(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注:上述“直接及间接控制比例”表示能够直接或通过控股子公司间接合计控制目标公司中表决权的比例。
经营范围 投资兴办独资、合资、合作及内联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经营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边境贸易,“三来一补”、租赁、仓储及相关代理业务;从事宾馆、酒店、商场管理及旅游业务;咨询服务业务;经营对外民间劳务输出业务;对文化产业的投资及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联发集团的控股股东为建发股份,实际控制人为厦门市国资委。建发股份持有联发集团95%股权,其基本情况见本报告书“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之“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之“(一)建发股份基本情况”
1 厦门联永盛置业有限公司 20,000.00 100.00% 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其他未列明房地产业。
2 杭州联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5,000.00 100.00% 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 苏州联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00.00 100.00%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自有房屋租赁;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房屋拆除工程(爆破性除外);物业管理服务;停车场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上述“直接及间接控制比例”表示能够直接或通过控股子公司间接合计控制目标公司中表决权的比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建发股份所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见本报告书“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之“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之“(二)建发股份股权及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联发集团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联发集团的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联发集团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联发集团无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境内、境外上市公司中权益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联发集团控股股东建发股份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境内、境外上市公司中权益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见本报告书“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之“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之“(六)建发股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联发集团无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联发集团控股股东建发股份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见本报告书“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之“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之“(七)建发股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建发股份持有联发集团95%股权,系联发集团控股股东,相关股权结构图如下:
联发集团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相对于控股股东建发股份业务、人员、资产、机构和财务五方面保持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独立运营能力。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建发股份从事的主营业务包括供应链运营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两大主业,联发集团专注房地产开发核心主业,美凯龙为国内领先的家居装饰及家具商场运营商,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营业务有明显的协同效应。
本次交易的目的是信息义务披露人看好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有助于为信息义务披露人提供新的利润增长点,并与现有业务形成协同支持,有利于提升信息义务披露人的持续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美凯龙1,304,242,43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95%,其中建发股份持有美凯龙1,042,958,47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3.95%,联发集团持有美凯龙261,283,96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00%。
除上述已公告的交易安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其他计划、协议或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如果根据后续实际情况需要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2023年1月13日,建发股份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与红星控股及车建兴签署《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的决议;
2023年1月17日,建发股份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3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与红星控股及车建兴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决议;
2023年4月11日,建发股份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反执二审查决定〔2023〕228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建发股份收购美凯龙股权案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建发股份从即日起可以实施集中;
2023年4月26日,建发股份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3年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调整现金收购美凯龙29.95%股份交易方案并签署补充协议的议案》;
2023年4月26日,联发集团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联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同意收购美凯龙股份的决议》。
2023年1月17日,建发股份与红星控股、车建兴共同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拟以4.82元/股的价格现金收购美凯龙29.95%的股份(对应1,304,242,436股A股股份)。
2023年4月26日,建发股份、联发集团与红星控股、车建兴共同签署《关于之补充协议》,各方同意,本次交易标的股份仍为红星控股持有的美凯龙1,304,242,436股A股股份及标的股份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标的股份对价仍为628,644.8542万元,标的股份受让方由建发股份变更为建发股份、联发集团;其中,建发股份受让1,042,958,475股A股股份,占美凯龙总股本的23.95%,联发集团受让261,283,961股A股股份,占美凯龙总股本的6.00%。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1,304,242,436股股份,占比29.95%,其中建发股份持有美凯龙1,042,958,47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3.95%,联发集团持有美凯龙 261,283,96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00%,建发股份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厦门市国资委将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各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股份为乙方持有的美凯龙1,304,242,436股A股股份及标的股份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乙方应当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所持标的股份转让给甲方;甲方应当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交易对价及付款时限向乙方支付交易对价。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甲方将持有美凯龙1,304,242,436股A股股份,占美凯龙总股本的29.95%。
1、各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标的股份均为美凯龙A股流通股,每股价格定为4.82元/股,交易对价合计为628,644.8542万元。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前,如美凯龙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任何情形下标的股份占届时美凯龙总股本的比例不达到30%)及对应的股份转让价格将相应调整。
如果甲方国资监管部门对上述约定的交易对价提出调整意见的,在满足上市公司监管相关规定及受限于本节“(六)协议的解除”中第2点的约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份转让对价相应调整。
(1)第一期交易对价为578,644.8542万元,由甲方于下述先决条件均成就或豁免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各方协商一致的方式支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甲方有权豁免其中一项或数项条件(为免歧义,甲方对任何先决条件的豁免并不意味着乙方、丙方无需履行该等先决条件项下的责任和义务),甲方根据《股份转让框架协议》支付的意向金在甲方支付第一期交易对价时自动转为第一期交易对价的一部分:
1)公司已经与甲方指定的核心人员签署了相应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包括完整的竞业限制及保密条款);
3)本次股份转让在任何情形下不触发甲方在美凯龙上市地法律法规及规则下对美凯龙的要约收购义务;
5)乙方、丙方已履行并遵守其应在交割日或之前履行或遵守的其各自在《股份转让协议》及其他交易协议下的所有约定、协议、义务和条件;
6)乙方、丙方在所有重大方面不违反其于交易协议作出的相关陈述与保证,如同在交割日重复作出;且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集团公司的商业、技术、法律、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及其业务经营状况没有发生任何对其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变化;
7)乙方、丙方已向甲方出具由乙方、丙方签署的证明书,证明前述第1)至第6)项及本7)项的各项条件已得到满足。
(2)第二期交易对价50,000万元,由甲方于下述先决条件均成就或豁免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各方协商一致的方式支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甲方有权豁免其中一项或数项条件(为免歧义,甲方对任何先决条件的豁免并不意味着乙方、丙方无需履行该等先决条件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3)乙方、丙方在交易协议下的陈述与保证持续真实、完整、有效,及时履行交易协议下各项交割后义务且在重大方面不存在违反交易协议约定的情形。
3、各方同意,乙方应当于《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取得上交所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函,并在本次股份转让取得合规性确认函、反垄断主管部门同意实施经营者集中的批准后 3个工作日内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标的股份过户至甲方名下,甲方应当及时配合乙方办理上述事项并提供所需资料和信息。
4、各方应当在交割当日办理交割手续,乙方、丙方应当在交割日将其保留的与集团公司有关的全部文件及资料全部移交至甲方指定人员。
5、双方同意,自交割日(包含当日)起,标的股份的风险、收益与负担自乙方转移至甲方(为避免疑义,交割日前标的股份所对应的美凯龙滚存未分配利润,在交割日后应归属于甲方享有)。
《股份转让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加盖公章后(自然人仅签字/签章)成立,《股份转让协议》项下尽职调查及过渡期安排、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保密、违约责任、适用的法律和争议解决、附则于《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时即生效,《股份转让协议》其他条款自以下条件成就时生效:
1、经有权机构确认,《股份转让协议》下整体交易安排在任何情况下不会触发甲方在公司上市地法律法规及规则下的要约收购义务,包括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执行人员已根据《收购守则》授出豁免及/或确认,豁免甲方及/或确认甲方无需因签署交易协议及/或本次股份转让而需根据《收购守则》对美凯龙股东作出全面要约;
4、截至前述第1至3条协议生效条件均已满足之日,不存在乙方、丙方及/或美凯龙债权人或其他主体对本次股份转让提出导致交易障碍的异议。
1、《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如发生以下任一重大事件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次股份转让,解除/终止《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等交易协议,且不承担任何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
(1)甲方聘请的中介机构对集团公司的尽职调查结果反映的公司截至基准日的净资产或营业收入与公司公开披露的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相关数据偏差比例超过5%(不含5%),或甲方聘请的中介机构对公司的尽职调查结果反映的公司截至基准日的净利润与公司公开披露的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相关数据偏差比例超过8%(不含8%);
(2)乙方、丙方或其关联方和/或公司存在可能导致公司被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除已公开披露情况外存在可能导致公司不符合公开发行和/或非公开发行证券条件和/或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情形;
(3)甲方发现存在对本次股份转让有任何实质影响的任何事实(包括但不限于集团公司存在未向甲方书面披露的财务资助、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未决诉讼、对外担保或其他形式的任何负债/或有负债、不实资产等,金额累计达 3亿元及以上);
(4)“(五)协议生效条件”中任一条件确定无法成就,或《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起满8个月(或各方另行协商一致的其他期限),《股份转让协议》“(五)协议生效条件”约定的生效条件仍未全部满足;
(5)《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第一期交易对价支付条件中任一条件确定无法成就,或《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起满12个月(或各方另行协商一致的其他期限)第一期交易对价支付条件仍未全部满足;
2、《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因不可归责于乙方、丙方的原因导致发生下述情形的,乙方、丙方有权解除/终止《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等交易协议,且不承担任何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
(1)根据甲方聘请的专业机构所出具并经国资主管部门认可的公司评估或估值结果、甲方国资监管部门的调整意见或甲方的尽职调查结果,甲方要求调整本次股份转让对价,且据此主张的交易对价对应的公司的整体估值低于 210亿元;
(2)“(五)协议生效条件”(第1条除外)中任一条件确定无法成就,或《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起满8个月(或各方另行协商一致的其他期限),“(五)协议生效条件”(第1条除外)仍未全部满足。
3、在乙方、丙方不存在违约情形的前提下,如甲方未按照“(三)定价、对价支付及股份交割安排”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交易对价的,按照未支付款项万分之三点五/日计算并支付利息,延期超过10个工作日的,乙方、丙方有权终止本次股份转让,解除《股份转让协议》等交易协议,并要求甲方按照应支付未支付金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2022年9月30日至交割日,如发生对集团公司商业、知识产权、法律、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及其业务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则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丙方对本次股份转让进行协商,如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1个月内各方仍未协商一致的,甲方有权终止本次股份转让,并解除《股份转让协议》等交易协议。
5、除《股份转让协议》另有约定外,各方一致同意解除/终止《股份转让协议》时,《股份转让协议》方可解除/终止。
1、各方同意,本次交易标的股份仍为乙方持有的目标公司1,304,242,436股A股股份及标的股份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标的股份对价仍为628,644.8542万元。根据甲方内部决策及安排,标的股份受让方由甲方1变更为甲方1、甲方2;其中,甲方1受让1,042,958,475股A股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23.95%,甲方2受让261,283,961股A股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6.00%。
2、各方同意,除本协议第1.1条约定及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甲方内部权利、义务安排外,本次交易不发生其他变化,仍按照《框架协议》《股份转让协议》及后续签署的其他交易文件的约定进行。
1、各方同意,按交易对价总额628,644.8542万元计算,甲方1、甲方2分别应支付的交易对价为502,705.9850万元、125,938.8692万元,具体如下:
上述交易对价的支付先决条件、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等按《股份转让协议》及后续签署的其他交易文件约定为准。
2、各方同意,乙方、丙方应当按照《股份转让协议》及后续签署的其他交易文件约定的标的股份交割程序将1,042,958,475股A股股份、261,283,961股A股股份过户至甲方1、甲方2名下。
3、各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框架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下甲方权利及义务由甲方1、甲方2共同享有或承担,原则上按甲方1、甲方2在本次交易中受让标的股份的比例确定(甲方内部另行协商一致除外)。各方明确,本协议各项约定不减损甲方(作为本次交易受让方整体)在《框架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下的任何权利,亦不影响其应履行的义务或应承担的责任。
4、甲方确认,甲方本着自愿的原则签署本协议,并非由他人怂使或促致,及在订立本协议时,甲方知道或理应知道乙方或丙方是与目标公司该法团有关连的人(定义见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47条或第287条)。
1、为免疑义,各方明确,鉴于甲方2作为受让方参与本次交易,《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协议整体生效条件中第8.1.2条“本次交易已经取得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指本次交易已经取得甲方1董事会、股东大会及甲方2董事会审议批准。
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加盖公章后(自然人仅签字/签章)后成立,并于《股份转让协议》整体生效的同时生效。
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红星控股收购美凯龙1,304,242,436股A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95%),其中,建发股份受让 1,042,958,475股A股股份,占美凯龙总股本的23.95%,联发集团受让261,283,961股A股股份,占美凯龙总股本的6.00%。截至2023年4月26日,红星控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301,838,1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2.86%,上述股份中已质押1,762,099,92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0.46%,占其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76.55%;其中有152,625,15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50%)为基于《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约定向建发股份提供的用作本次股份转让意向金质押担保的股份。截至2023年4月26日,红星控股持有上市公司被冻结的(含被司法标记的股份)的股份数为446,085,4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24%,占其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9.38%。因此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协议受让的1,304,242,436股股份中将存在部分被质押的情况,上述质押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证券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期限自股权质押登记结算日起至质权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质押登记为止。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截至《补充协议》签署日,除上市公司已经公开披露的信息及根据《框架协议》导致的股份质押情形外,本次协议转让涉及的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质押、查封、冻结及其他形式或性质的担保或权利负担。
截至2023年4月26日,除前述股权质押情况外,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受让的上市公司1,304,242,436股股份不存在任何其他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每股人民币4.82元/股的价格,受让红星控股持有的上市公司1,304,242,436股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合计为人民币628,644.8542万元,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以现金方式支付交易对价。
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全部来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法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后续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资产、业务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交易双方会根据上市公司经营发展需要,适时推动上市公司资产及业务的优化与调整。如果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届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过渡期(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或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至本次交易终止日)内,建发股份拟向上市公司推荐3名非独立董事;交割日后,建发股份拟提名不少于5名非独立董事、提名1名非职工监事、推荐1名职工监事候选人、向上市公司推荐财务负责人,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3年2月15日,上市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过《关于增补郑永达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关于增补王文怀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及《关于增补邹少荣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郑永达、王文怀及邹少荣系建发股份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于过渡期推荐的非独立董事。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范围内,对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党的领导、“三重一大”、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提名及任命等方面进行一定修订。除此之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和组织结构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未来由于实际经营需要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重大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承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美凯龙将在人员、财务、机构、资产及业务方面继续保持独立,继续保持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体系,保持独立经营能力。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章及上市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股东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保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继续与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完全分开,保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的独立。”
本次权益变动前,建发股份从事的主营业务包括供应链运营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两大主业,联发集团专注房地产开发核心主业,美凯龙公司主要经营和管理家具商场,其他业务还包括互联网零售、家装、设计等泛家居消费服务。
本次收购完成后,为保障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避免未来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产生同业竞争事宜出具承诺如下:
“本公司承诺不会利用上市公司的主要股东身份谋求不正当利益,不会因未来潜在出现的同业竞争导致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权益。”
“1、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的内部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充分论证交易价格公允性后签订关联交易相关协议,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从而充分保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3、上述承诺于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主要股东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本公司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其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在《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2020年至2022年财务数据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数据如下: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报告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及中登公司关于股票交易出具的查询结果;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事实发生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本页无正文,为《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之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之签字盖章页)
上市公司名称 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中国上海市闵行区申长路1466弄2号红星美凯龙总部B座北楼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联发集团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1699号建发国际大厦29层、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31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 是 √ 否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4家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是 √ 否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4家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 赠与 □其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种类: A股普通股股票持股数量: 0股持股比例: 0.00%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种类: A股普通股股票变动数量:1,304,242,436股变动比例: 29.95%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是 □ 否 √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不同,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避免未来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产生同业竞争事宜出具承诺“本公司承诺不会利用上市公司的主要股东身份谋求不正当利益,不会因未来潜在出现的同业竞争导致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权益。”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 是 √ 否 □ 本次交易实施尚需履行下述程序: 1、取得国资主管部门对本次交易的批准;2、取得建发股份股东大会对本次交易的批准;3、取得上交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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