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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源法院调解小课堂(第三课) 关于“五金”的法律区别你了解多少呢?

  “调解小课堂”第三课开讲啦!搬好小板凳,让我们继续跟着婺源法院诉前调解团队业务指导潘金平一起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争做新时代法律小卫士!

  在日常生活中,大家经常会遇到购买大件物品却没有现货的情况,通常我们就会和卖方签署一个买卖协议,协议中就会约定定金、订金、押金、保证金或者违约金等内容。那么这“五金”在法律上到底有什么区别呢?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

  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且以实际交付的金额为准。

  合同已履行,则押金返还。若给付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收回押金,而接受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并不承担双倍返还押金的义务

  违约金可自由约定。但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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