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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订金、押金、保证金、违约金 这“五金”有什么法律区别

  2018年6月,太原市民李先生和妻子找婚庆公司办婚事,婚期确定在当年12月。双方约定,婚庆套餐价值1.6万多元,先付定金1万元。婚庆公司到了婚礼前9天提交策划书,新人不满意,宣布解除合同,要求退钱。

  定金在《合同法》上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它的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定金的作用有两种情形:当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定金则作为罚款。如果是给付方违约,那么给付方无权收回这笔钱。如果是收受方违约,则收受方应该双倍返还。

  定金交付容易想要回来难,因此,消费者不要随便向商家交付定金。同时,签协议、交付定金前,要从多方面考察清楚商家的信誉、能力水平。如果商家做出了口头承诺,在签订协议书时必须将他们的承诺写进去,书面化以保留证据,不要因为怕麻烦或碍于面子等不写进协议,给自己的消费带来隐患。

  2018年5月,王某与齐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将住宅楼卖给齐某,价款75万元,现付订金3万元,卖方协助买方办理过户手续、等事宜”,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捺印。3天后,齐某以王某口头答应带家具、家电、卫浴,现予以否认为由,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王某返还购房订金3万元。

  订金在日常经济活动中被广泛采用,严格地讲,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而非法律概念。订金是一方当事人为交易需要而向另一方当事人交纳的金钱,不具有担保的功能。一般情况下,交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在交易成功时,订金充当货款,在交易失败时,订金应全额返还。支付方即使违约,收受方仍应承担返还订金的义务。

  支付订金的目的,不外乎解决收受订金一方的资金周转短缺,从而增强其履约能力。订金数额应当在合同总价的5‰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买卖合同后,订金应及时返还或抵作价款。

  与定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订金在法律上并没有严格的界定。从文字的理解上来说,订的含义是订立、预订之意。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一定要头脑清醒,搞清楚定金和订金,以免在消费过程中经济受损失。

  2018年6月,吴某与张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吴某承租张某一间门面房用于经营,租期3年,月租金4000元,季付,提前3日支付,押金4000元。之后,因此门面房为违章建筑,吴某搬出。

  关于押金的争议,常见于房屋租赁、承揽加工、劳动争议等纠纷中。押金在司法实践中也称风险保证金。在某些交易中,接受押金一方需要将特定财物交由支付押金一方占有,占有特定财物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押金,以保证妥善保管财物或待损害发生时进行赔偿。比如,租车时,就需要缴纳一笔押金。押金是为了保证合同中特定财物的妥善保管。合同终止时,一方交还所占有的财物,另一方则返还押金。

  一般认为,合同关系终止,并且无合同债务不履行情形的,出押人可请求退还押金。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押人不得请求返还押金。

  通俗地说,押金退不退,要看合同是不是履行完毕,有没有相关损毁。以租房合同为例,如果租房期限已到,且房屋财物并无破损,则房东需要返还押金。

  某担保公司于2017年接受某公司委托,拍卖某大酒店。会前,竞买人按照规定交纳了100万元保证金,办理了竞买手续。在随后举行的拍卖会上,某单位以2000万元竞得此标的,并当场签署成交确认书。之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买受人未按期缴纳款项。拍卖公司多次以口头、函电、通知等形式催促其履行付款义务。买受人以资金困难为由,提出延期付款要求。

  保证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对方或提存于第三人的金钱。这个概念用得很广,如合同保证金,投标时的履约保证金,期货交易中的保证金,甚至取保候审中的保证金等等。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流行的保证金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其债权的实现而要求另一方提供的保证金;另一种形式的保证金,是双方在合同成立时候,为保证各自义务的履行而向共同认可的第三人(通常为公证机关)提存的保证金。

  一般来说,保证金常见于大额交易。生活中,如果有人要求你支付保证金,一定要小心,你可能遭遇了骗局。这种骗局常见于用人单位招聘骗局。在应聘过程中,除非是用人单位要求应聘者去医院体检,提供体检报告等。不然,极少会有用人单位以保证金、试用金、审核费等理由向应聘人收钱。但凡以各种理由向你收钱的,一定要注意,很可能就是骗局。

  2018年年初,李某和韩某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如果逾期交货,韩某应向李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合同订立后,韩某由于多方面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货,李某多方催促,韩某一直拖延交货。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的物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的约定虽然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受限制的。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除了买卖合同,《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设定作了明确的规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仅限于下列情形: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也就是说,如果劳动合同双方并无服务期约定,也不存在保守商业秘密约定或竞业限制协议,就不能对劳动者设定违约金。

  总而言之,违约金不可以随意设定,也并非是双方约定就有效的。违约金的设定,只有依法约定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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