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名称不能想用就用
因认为深圳市微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微信食品公司)在企业名称中擅自使用“微信”字样,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及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腾讯公司)以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微信食品公司诉至法院。12月1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微信”属驰名商标,判令微信食品公司停止使用该企业名称、及时更名,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20万余元。截至发稿时,该案仍在上诉期内。
有专家表示,该案对于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企业应该尽可能避免“傍名牌”的行为,即将他人的驰名商标在该商标尚未注册的品类进行注册,或者将该商标中具有显著识别的部分作为自己企业名称中字号部分进行注册,以避免侵犯他人商标权。
腾讯公司在起诉中称,腾讯深圳公司是目前中国领先的互联网增值服务提供商之一,在第9类相关商品上注册了第9085979号“微信及图”商标和第10079843号“Wechat”商标,在第38类相关服务上注册了第15519249号“微信及图”商标和第10079848号“Wechat”商标。2014年3月,腾讯深圳公司与腾讯北京公司签订了《商标普通许可合同》,许可腾讯北京公司使用上述涉案商标。经两原告长期、广泛的推广使用,涉案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市场上属于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驰名商标。
腾讯公司表示,其从2016年开始,发现被告微信食品公司、小小树(深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小小树公司)和中绿农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绿农公司)联合在网站上公开宣传和推广“微信食品”线上商城、生态体验餐厅、社区生活营行等服务,并通过微信食品商城提供食品类商品的电子交易平台。同时,三被告还在线下经营标注“微信食品”“WECHAT FOOD”标识的店招及标识的社区生活营行、生态体验餐厅、生态体验会所等。此外,三被告还在“微信食品”手机应用程序、相关微信公众号、百度广告及其他相关市场推广活动中大量使用“微信食品”等标识。
腾讯公司认为,三被告在餐厅、线上线下商城、产业园、医疗美容院、选美比赛、营销活动、招商加盟等相关服务上大量使用与涉案商标极为近似的“微信食品”等标识,构成对两原告涉案商标的损害,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微信食品公司将“微信”登记为企业名称,其后另注册了多家以“微信”为字号的分公司,并利用这些企业名称开展商务推广及营销,主观攀附两原告涉案商标商誉的恶意明显,严重违反了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2017年9月,腾讯公司将三被告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腾讯公司第9085979号“微信及图”驰名商标、第15519249号“微信及图”驰名商标、第10079843号“Wechat”驰名商标以及第10079848号“Wechat”驰名商标专用权行为,判令被告微信食品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包含有“微信”的企业名称,并及时向主管机关申请变更公司名称,包括变更以“微信”为字号的分公司企业名称,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0万元等。
对于腾讯公司的指控,三被告不予认同,并进行了抗辩。被告微信食品公司辩称,其拥有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品商品上的第10213090号“微信”商标,该公司全部经营该商标范围内的商业活动,并无不当,其将“微信”登记为企业名称,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小小树公司辩称,其基于被告微信食品公司出示的公司营业执照和商标注册证书与其开展合作,推广销售其产品和服务,并无任何过错。被告中绿农公司辩称,其未实施被控侵权行为。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已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此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第9085979号“微信及图”商标、第15519249号“微信及图”商标、第10079843号“Wechat”商标以及第10079848号“Wechat”商标是否应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三被告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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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杨保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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