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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食品标识有益于保护食品安全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规范食品标识对保护消费者食品安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继2019年11月21日至12月20日征求意见之后,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对《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办法》)进行第二次征求意见,体现了有关职能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的高度重视。

  我们知道,食品标识是印刷、标记、粘贴在食品或包装上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说明。它是食品生产者介绍食品名称、成份、质量、生产日期、保持日期、使用方法等相关信息的内容,是消费者了解、选购食品的重要参考依据和渠道。

  以往我们在购买食品时,或许多少都遇到过一些困惑。比如,虽看见了保质期X个月或X天、保质期见XX标注,但翻来覆去就是找不到具体的生产日期、保质日期,或字迹模糊看不清楚,有时不得不求助于商超;对拟购买的食品是不是转基因、有无添加、是否进口、是否特定人群等,琢磨来琢磨去仍一头雾水,弄不明白;对“膨松剂”“零添加”“复原乳”“不含有”“特供”“特制”“监制”等专业性比较强的名词,似懂非懂。这些情况使自己对购买的食品究竟安全不安全、放心不放心,心里常犯嘀咕,缺少十足把握。

  《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应当显著标注,文字高度不得小于3毫米,激光蚀刻方式标注的文字应当清楚,保质时间不超过72小时的应当标注到小时,同一包装内有多种包装食品的应当在整个包装外标注单个最早到的保质日期或逐个进行标注。进口食品应有外文标识和中文标识,且中文标识不得覆盖外文标识。食品标识不得含有明示、暗示符合老人、儿童等特定人群的内容。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在食品标识上显著标示“转基因”字样,未使用转基因食品原料的不得以“非转基因”“不含转基因”等文字作介绍。配料表中的添加剂应当逐项标注清楚具体名称及所含成份。食品标注贮存条件的,应当标注常温储存、冷藏储存或冷冻储存及冷藏、冷冻的温度范围。食品标识不得使用“特供”“特制”“监制”等词语。等等。

  无疑,随着《办法》的出台,必将进一步规范食品标识,为食品生产、销售以及保护消费者食品安全构筑起一道很好的安全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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