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06
采购人对2022年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城市食品生产企业培育及宣贯服务项目(项目编号:20220069)进行公告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投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全面提升江门市(以下或称我市)食品安全治理现代化水平,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切实让人民吃得放心,市委、市政府决定江门市全域(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为确保创建工作有序推进,如期完成创建任务,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1版)》《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级评审操作指南》的规定,结合采购人工作布置,现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我市食品生产企业全覆盖进行宣贯。
1.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全市食品生产企业全覆盖进行宣贯,采用线上或线下(视疫情而定)共举办15场(会场悬挂宣传创城的横幅、电子屏等内容),其中“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的临界控制点剖析(HACCP)”8场,“速冻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知识”、“肉制品生产企业的全过程控制”、“糕点行业抽检不合格项目原因分析”、“关于包装饮用水产品铜绿假单胞菌超标的防控技术”、“预包装食品标签和营养标签标准”、“食用油生产企业落实食品主体责任知识”、“粮食加工品生产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知识”各1场,供应商需负责组织会务、场地租赁、聘请授课老师、会议资料制作、联系企业、活动布置和执行等相关工作。
2.供应商应制作《食品生产经营法规》2500册(要求:176*250mm坚版,封面250克双铜过膜,内文80克双胶,双面黑白,全书254P,锁线胶装,汇编的封面、首页、封底印有创城相关图案及内容增加创城工作方案)。
3.供应商须保留履行项目工作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相关资料、照片及档案,按采购人要求整理,保证资料质量高及完整性,项目结束后提交采购人验收。
5.委派的授课老师应熟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实施细则和食品安全风险管控等知识,具有从事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经历和食品安全相关授课经历。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应提交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法人资格凭证。(分公司投标,须取得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总所)出具给分公司的授权书,并提供总公司(总所)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已由总公司(总所)授权的,总公司(总所)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公司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及“信用江门”()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供应商须提供投标文件制作日期10天内“信用中国”和“信用江门”的截图信息,否则视为该项资质不通过。
本项目预算最高限价(含税)为人民币壹拾陆万叁仟元整(¥163,000元),供应商报价时需针对项目内容中的各项内容提供详细的费用预算明细表(即包括单价金额、总价金额),报价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2.请有意向的单位于2022年07月11日前向采购人咨询详细情况并提交报价资料,报价截止时间为2022年07月11日下午5时30分。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为江门市东华二路七号8楼办公室(3)。
1.供应商须按本公告附件的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编制提供投标文件一式叁份(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正、副本内容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须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本公告给出格式的,各供应商必须依给定的格式制作;本公告未给出格式的,各供应商可自行设计格式。
2.本次采购项目(除竞价采购方式之外)只接受有一个方案、一个报价的方式进行投标;未经采购人同意不接受多方案、多报价的方式进行投标。
3.供应商的报价为一次性报价,即在投标有效期内/合同期限内投标或者中标后的单价及总价固定不变。
4.供应商如对本采购项目报价,即表示认可采购人提出的全部要求,且不可撤回。否则,该供应商在一年内不得参与采购人组织的任何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必须满足于(但不限于)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
投标文件的正本及每一份副本应分别装订。装订应采用普通订书机装订或胶装,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由此造成松散、脱落的,后果由报价供应商自负。
投标文件的正、副本均须密封在密封袋内,密封袋上应标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供应商名称,封口处须加盖单位公章。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详见附件2)确认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请供应商根据项目要求提供投标资料并报价,报价不得超过本项目及部分分项目的最高限价,否则无效。
3.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供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未到供货现场实地查勘的,成交后签订合同时和履约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合同外造价或索赔的要求。
4.成交供应商不得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转包给其他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否则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1)投标文件中投标函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投标函的内容与其他投标文件内容不重叠的,供应商应当出具澄清文件明确,否则,采购人有权认为投标文件(包括投标函)内容无效。
(3)投标文件中的报价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付款进度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投标函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供应商应当出具澄清文件明确具体的单价、总价;否则,采购商有权认为该报价未无效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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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杨保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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