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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安全】世界食品安全日: 把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管理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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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8号)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2022年6月7日是第四个“世界食品安全日”,今年的主题是“食品更安全,身体更健康”。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国民的生活质量与身体健康,是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大家对进口食品需求日益增加,进口食品 “舌尖上的安全”也越发受到关注。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无国界。海关作为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始终坚守进出口食品安全底线,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接下来跟随小编一起看海关如何抓好源头治理,把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管理关的吧。

  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8号)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贮存企业(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贮存企业除外)应当获得海关总署注册。

  3.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防护体系,在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生产和出口,保证向中国境内出口的食品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际组织或者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发布疫情通报,或者相关食品在进境检验检疫中发现疫情、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问题的,海关总署公告暂停该国家(地区)相关食品进口,在此期间不予受理该国家(地区)相关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申请。

  包括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注册和企业申请注册两种。海关总署根据对食品的原料来源、生产加工工艺、食品安全历史数据、消费人群、食用方式等因素的分析,并结合国际惯例确定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方式和申请材料。经风险分析或者有证据表明某类食品的风险发生变化的,海关总署可以对相应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方式和申请材料进行调整。

  1.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监管的官方部门。

  2.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的18类食品:肉与肉制品、肠衣、水产品、乳品、燕窝与燕窝制品、蜂产品、蛋与蛋制品、食用油脂和油料、包馅面食、食用谷物、谷物制粉工业产品和麦芽、保鲜和脱水蔬菜以及干豆、调味料、坚果与籽类、干果、未烘焙的咖啡豆与可可豆、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

  3.如何注册:境外生产企业可以全程在线上通过“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网址:,该系统也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应用进入)操作完成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的申请。

  ●与之配套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政务服务办事指南》相关附件,可参见海关总署网站“互联网+海关”办事指南栏目行政审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办事指南》。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涉及产品的类别与相应商品编号(HS编码)、检验检疫名称(检验检疫编码),可登录注册系统查询,查询方式:首页菜单产品类别查询。

  海关总署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评审组,通过书面检查、视频检查、现场检查等形式及其组合,对申请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评估审查。

  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组织评审组开展视频检查、现场检查,将根据风险分析及国际惯例与企业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提前沟通协商。

  海关总署根据评估审查情况,对符合要求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予以注册并给予在华注册编号,书面通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对不符合要求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不予注册,书面通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

  已注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可在海关总署官方网站或注册系统查询其在华注册编号、有效期等信息。查询网址:

  2022年1月1日起生产的输华食品,应当在输华食品的内、外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

  2022年1月1日起启运的输华食品,在进口申报时应在报关单“产品资质”项下“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证书栏(许可证类别代码519)规范填写该企业在华注册编号。

  内外包装是指运输包装和含有独立包装的可单独销售的销售单元。对于运输包装,注册编号应清晰准确地标注在运输包装上。对于一个销售单元包含独立包装的可单独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在食品标签上标注注册编号,应按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

  2.变更:在注册有效期内,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通过注册申请途径,向海关总署提交变更申请。

  3.延期: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至6个月内,通过注册申请途径,向海关总署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海关总署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评审组,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是否持续符合注册要求的情况开展复查。海关总署发现已注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不再符合注册要求的,应当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相关企业食品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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