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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升科技吃警示函 比克动力欠款逾期诉讼未及时信披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昨日公布的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30号)显示,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升科技",300073.SZ)未及时披露对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李向前的诉讼。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当升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当升科技应认真、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当升科技成立于2010年4月27日,注册资本4.37亿元,李建忠为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截至2019年9月30日,北京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为,持股9826.26万股,持股比例22.5%。

  据techweb报道,当升科技于2019年11月8日披露《关于应收账款风险的提示性公告》,公司对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合计3.79亿元,上述应收账款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随后,深交所下发《关于对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要求当升科技补充说明相关事项。

  另外,当升科技还取得了实际控制人李向前以及深圳比克母公司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对上述全部债务的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据悉,当升科技只是“踩雷”比克动力的数家公司之一,包括容百科技、杭可科技、长信科技等都在比克动力拖欠账款名单之中。而“罪魁祸首”是众泰汽车,根据比克动力近期公告,众泰汽车及旗下公司拖欠比克动力货款高达6.21亿元,双方已诉诸法庭,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130号

  关于对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未及时披露对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李向前的诉讼。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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