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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5%以上的股东王伟及股东叶兴华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山轻机”或“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王伟先生和股东叶兴华女士的《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告知函》,获悉王伟先生与叶兴华女士已签署《离婚协议书》,就财产分割所涉及的股权分割等事宜做出相关安排,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王伟先生和叶兴华女士为公司2014年重大资产重组后公司新增股东,该时,王伟先生、叶兴华女士为夫妻关系,构成一致行动人。截至目前,王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1,583,72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73%;叶兴华女士持有公司股份13,599,84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53%,两人合计持有公司10.26%的股权。
王伟先生与叶兴华女士于2019年9月29日达成离婚意愿,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王伟先生与叶兴华女士因已离婚不再属夫妻关系,各自表达观点和意见,故双方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根据王伟先生与叶兴华女士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就财产分割做出了安排:其中叶兴华女士持有京山轻机13,599,840股股份归叶兴华女士所有;王伟先生持有的京山轻机41,583,721股中的10,000,000股股份在2021年12月31日前过户给叶兴华女士,剩余股份31,583,721股归王伟先生所有。王伟先生持有的10,000,000股京山轻机股份给叶兴华女士在过户完成之前的表决权归王伟先生所有,收益权等其他权利归叶兴华女士所有。
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股东,不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影响。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王伟先生将持有的公司股份41,583,721股中的10,000,000股在2021年12月31日前过户给叶兴华女士(过户之前表决权归王伟先生所有、收益权等其他权利归叶兴华女士所有),剩余股份31,583,721股归王伟先生所有。过户之后,王伟先生仍持有公司5.87%股份。
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王伟先生和叶兴华女士如发生股份减持,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