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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再问*ST步森股东大会:真的请见证律师了吗

  针对*ST步森取消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一事,深交所已两度发函。4日晚间,在回复深交所上一份关注函后,*ST步森又被深交所提出多项质疑,包括是否聘请见证律师、关于见证律师的相关披露内容是否真实等。

  2日晚间,*ST步森发布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下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称: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委派的两名股东大会见证律师称参会前受到公司股东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下称“东方恒正”)有关人员的干扰和压力,东方恒正有关人员通过假借京都律师事务所管理层朋友身份对执业律师进行施压,对其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见证提出意见,使得见证律师无法确保其充分行使本次股东大会见证权利,故见证律师无法正常参加此次股东大会见证工作。

  鉴于事发突然,继续召开会议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监事会主席暨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刘燕宣布:取消本次股东大会,择日另行召开。

  此后,深交所向*ST步森下发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331号(下称“第331号关注函”)。在第331号关注函中,针对*ST步森取消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一事,深交所要求*ST步森说明取消股东大会的法律依据及合法合规性,以及取消现场股东大会的原因与公司披露的是否一致等情况。

  4日晚间,*ST步森就第331号关注函回复称:律师参与见证是确保股东大会合法、有效召集的必要环节,原定承担本次股东大会律师见证工作的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委派两名律师徐玉杰、蔡康苗(以下合称“见证律师”)因在会前受到公司股东东方恒正有关人员的干扰和压力,无法进行见证工作,提前离开会议。

  此后不久,深交所又向*ST步森下发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334号(下称“第334号关注函”),对*ST步森在上述回复中的说法提出疑问。深交所指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在关于相关问题的说明中称,其并未与*ST步森签署《律师见证专项服务协议》,并未接受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委托,不是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且已于2019年9月1日(召开会议前一天)通知*ST步森不予进行律师见证。

  深交所要求*ST步森说明:是否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聘请见证律师;公司披露的关于见证律师的相关内容是否真实、准确;进一步说明公司监事会取消股东大会是否合法、合规。

  深交所提到,公司在上述回复公告中称因股东大会受到不正当干扰,导致现场会议无法进行登记,见证律师受到不当干扰导致提前离场。请公司说明相关不当干扰的具体情形,是否足以导致本次股东大会被取消。

  此外,深交所要求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说明是否委派律师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如是,请说明相关律师参加以及提前离开股东大会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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