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幼儿园须接受督学监督
教育部6月18日印发《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要求按1人负责5所左右幼儿园的标准配备责任督学。责任督学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安全管理、规范办园、师德师风建设等方面情况,而幼儿园必须接受责任督学的监督。
办法提出,教育督导部门根据行政区域内幼儿园布局和规模等情况,原则上按1人负责5所左右幼儿园的标准配备责任督学。教育督导部门按统一规格制作标牌,标明责任督学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职责,在幼儿园大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责任督学对幼儿园实施督导每月不得少于1次,职责包括:监督指导幼儿园安全管理情况、规范办园情况、师德师风建设情况等。发生危及幼儿园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故,责任督学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办法规定,幼儿园必须接受责任督学的监督,积极配合责任督学入园督导,对反馈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对拒绝、阻挠责任督学督导和不按要求整改的幼儿园,教育督导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教育行政、教育督导等有关部门要重视督导结果和责任督学建议,将其作为对幼儿园综合评价、主要负责人考评问责的重要依据。在幼儿园评优评先方面,应当充分听取责任督学意见。(记者于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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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杨保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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