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传播形态的颠覆和传媒法的架构
魏永征(1941-):本名魏庸徵。原上海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研究员、教授,1987-1998年任《新闻记者》杂志社法人代表、主编,2001-2010年任香港树仁大学专任教授,2003—2016年任中国传媒大学传媒法和政策专业博士生导师,2010—2018年起任汕头大学长江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讲座教授。主要著作有:《被告席上的记者——新闻侵权论》(1994)、《新闻传播法教程》(2002、2006、2009、2013、2016、2019六版)、《大众传播法学》(2006)等。
【财新网】(专栏作家 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简称“教程”)自2002年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初版以来,三年一修已成习惯。第五版在2015年修订并于2016年出版以后的三年来,因互联网发展自本世纪第二个十年前后开始的新闻传播形态的变化完全显性化。
CNNIC在2017年发布《互联网新闻市场研究报告》一开头就提出“原有单一、线性的传播形态彻底被颠覆”的论断并作了系统论证。另有若干学术文献对网络新闻传播的新形态、新特点也作出类似描述。
——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成为新闻传播的主渠道。公众直接从传统的报刊广播电视所谓四大媒体获取新闻的比重日趋下降,传统媒体的数量、受众、覆盖面以及经营收入急剧收缩,甚至被形容为“断崖式下跌”。
——媒体融合加速。为应对新型传播形态挑战,传统新闻媒体普遍采取建立网站和“两微一端”矩阵的方式以及使用各种应用程序、人工智能等新型技术,占领网络新闻传播制高点,单一状态的传统新闻机构趋于消失。它们同经许可从事新闻转载、平台服务并发布娱乐、体育等非时政类新闻的互联网内容服务商形成既竞争又合作关系。新闻内容综合运用文字、图片、图像、音视频、直播、数据新闻、VR/AI等各种表现手段日益盛行。
——网络新闻生产主体多元化。CNNIC概括为中央新闻网站、省市新闻网站、非新闻单位的商业网站和依托于社交平台的个人和机构自媒体四类。也有区分为专业媒体(指新闻网站及其各种应用端)、商业媒体、自媒体和社交媒体这样“四分天下”;或者再把自媒体区分为自然人、公共机关、企业等不同种类。专业媒体或主流媒体的一统天下不复存在。不同主体生产的新闻(如PGC和UGC)相互交融。“人人都是报道员(指传递信息)”、“人人都有麦克风(指发表意见)”,成为普遍现象。
——新闻生产和发布与分发(传输)分离。传统媒体一向是先设置媒体、后生产和发布新闻等内容,但在网上则有赖于另外的专业分发管道,而后者也是媒体。至于自媒体和社交媒体,其生产的内容必须依赖平台分发,生产者并不拥有并控制分发管道,它们不能说是严格意义上的媒体。
——以往传统媒体向受众提供新闻的方式已经被用户在网络空间主动获取新闻的方式所取代。新闻从媒体“打包”提供(即汇编为特定“版面”或“节目”)变为主要由用户单条获取。建立在用户关注度基础上的算法推荐成为重要的新闻分发手段。用户不仅获取新闻,而且随即加以评论、转发、跳转、互动,形成社会关注热点和,其主要平台便是社交媒体。
——新闻定义权和价值评估权转移到用户。新闻历来就是一种社会现象。在传统媒体时代,形成只有媒体报道才算新闻的定义,普通人关注的街谈巷议不算“新闻”,而是“小道消息”甚至“谣言”。但是在网络新闻传播中,已代之为“你关注的,才是头条(新闻)”。专业媒体置于头条或前列的新闻不少用户漠然不知,而用户所关注的事情不需要专业媒体参与传播也可能成为热点新闻。
但是在2018年我与我邀请的合作者周丽娜博士开始修订“教程”时,初经商量,并无太多争议,就确定了原书架构基本不变,特别是章的安排完全不动,在此基础上加以补充和修改的原则。除了这是对已经出版图书的修订而不是写一部新书外,更主要是出于以下的考虑:
“教程”将新闻传播法定义为调整新闻传播及其他大众传播活动领域各种社会关系,保障这个领域中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历史和现状都表明,新闻传播以及整个大众传播领域的各种社会关系不可能只以一部法律来调整,这些社会关系涉及许多法律、各个法律部门;新闻传播法呈现为在国家法律体系总体框架内跨越多个法律部门、具有多种法源而加以组合的法律群。
中国于2011年宣布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以宪法为核心和根本依据,由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协调、体例科学的法律及其配套法规所构成的整体;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这7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互联网从通讯工具发展为媒体、再发展为社会生活基础设施,不仅改变了新闻传播的形态,也改变着人们相当一部分社会生活的方式。这恰好说明互联网的运营和使用是整个社会生活的组成部分,线上线下是一个紧密互动、不可分割的整体。
互联网不是法外地带,也无须在现有法律体系之外另搞一套行为规范。网上行为必须遵循国家法律体系的基本规范,中国第一部规制互联网的法律位阶文件是2000年全国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其主要精神就是申明现行法律的基本禁止性规范和处罚措施适用于互联网,其中主要就是网络内容的法律底线。这表明,在新闻传播领域,无论传播渠道、内容生产主体、传播和获取方式以及“新闻”的定义范围发生怎样的变化,法律关于传播行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不变的,传播(表达)者受到宪法言论自由条款的保护,同时不得传播现有法律禁止的各种内容,违者会依照已有实体和程序的规定受到行政的、民事的乃至刑事的制裁,这难道还会有什么疑问吗?
当然新闻传播形态变化会提出新的问题。例如内容生产主体和传输主体分离,就产生了一个平台责任的问题。在西方有平台商究竟属于出版者还是发行者的争议,中国2006年《侵权责任法》第36条共三款作出了原则规定,尔后又有司法解释作出了细则规定,但是无论怎样变化发展,都离不开承担民事责任主客观统一的原则,问题只是在于在侵害纠纷中平台责任的主观条件确定在什么程度而已。《侵权责任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是民商法部门中关于保护民事主体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的法律,其中对责任构成作出了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有关网络平台责任原则就是定位在特别规定这个层面上。类似的情况还有不少,但都可以在现有法律体系内得到解决。
“教程”的写作和修订在时间上与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同步。作为对新闻与法的交叉研究,作者主要是立足于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及发展,从新闻传播活动中归纳出若干主要法律问题来安排全书的架构,这些问题分别体现了法律所调整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屡次修订中有所调整)。就是说,“教程”架构是按照法律关系来安排而不是以传播形态为划分的,所以传播形态的变化对于架构影响不会太大。
新闻传播法、传媒法等术语只是学者对于新闻传播及大众传播领域的法律群的概称。法治国家拥有完整的法律体系,新闻传播法也应该是体系化的。不过这个体系通常是由学者在其著作中显示的,不同学者著作会做出不同的架构安排。我不敢说“教程”现有架构充分体现了现行法律体系中客观存在的新闻传播法体系,但是目前并未发现这个架构与国家法律体系发生明显的冲突,所以这个架构在总体上无需改动。
可能由于类似的理由,我们至今也还没有发现外国的传媒法著作在修订中由于互联网的发展而大幅度调整原有架构的做法。至今美英传媒法著作在国内出版的中译本已有六七种,其中最流行的是美国华盛顿大学教授唐•R.彭伯(Don R. Pember)所著《大众传媒法》(Mass Media Law),此书于1977年初版,大致也是每隔三年修订重版,目前国人阅读的是2003年出版的第13版,经张金玺、赵刚翻译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于2005年出版。
2017年出版社购得2015年出版的此书第19版的版权委托张金玺翻译。我在为张的中译本作序之际,将此第19版的架构安排与第13版作了核对,发现历经10余年6次重版修订,在“章”(Chapter)这个层次上并无更动,都是16章,标题也维持原状。我进而查找此书的更早版本,发现上世纪末以来的版本都是同样的结构,补充和修改都是在节以下的层面。
作为互联网的发源地,美国传媒法著作当然会十分注重补充有关网络传播的法律规范包括判例,例如第19版就在宪法第一修正案章内增入信息高速公路、网络中立等内容,在诽谤章内增入互联网诽谤,在隐私章里增入网上私人信息,在规制章里增入网络空间的材料等等。彭伯在第19版附言中说明将此书移交给他的合作者卡尔佛特律师(C. Calvert)。卡尔佛特领衔修订的第20版也已于2018年初问世,友人传来全书章节目录,依然是在维持原有架构下进行修订补充。
这表明,美国传媒法已经形成以其宪法第一修正案为核心的相对稳定的体系,尽管随着传播形态的变化,传媒法调整的内容和规则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有时甚至是很大的变化,但是“天不变道亦不变”,这个体系下的基本议题则是长久的、固化的。当然彭伯、卡尔佛特的书只是诸多传媒法著作中一部,不同学者的著作会有不同的架构安排,但是由于每个法治国家的法律都是统一的、有机联系的整体,所以这些学术架构也往往可以在不同方面体现客观存在的这个国家的传媒法体系。
新闻传播形态的改变也并未改变国家对新闻事业、新闻体制和新闻机构(单位)及其工作者的定位和要求。
《宪法》第22条就“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就是著名的“两为方向”。“两为方向”非但规定了中国新闻事业的性质和任务,而且也在事实上确立了中国新闻事业的基本定位和架构,是一个含义丰富、涵盖广泛的宪制概念。“教程”从初版起,就论证了“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以及逻辑地蕴含党对新闻事业的领导的基本原则。正是在这个宪法原则之下,中国实行“党管媒体”、“党媒姓党”体制,对新闻媒体提出并落实正确导向、正面宣传为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职责和使命。进入网络时代,众所周知,新闻事业的原有体制和对新闻工作职责使命的要求恰恰是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为确保“党管媒体”体制,在传统媒体时代,对报刊实行主管单位主管机关制,对广播电视实行政府台制,分别制定了行政法规;通讯社全国只有两家,不需要制定法规。
互联网兴起后,在新闻机构陆续建立网站的同时,一些商业网站也涉足新闻传播。2000年国家推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制,规定只有新闻单位创设的网站经许可才可以采编发布新闻,称为新闻网站;商业网站经许可只可以转载新闻机构和新闻网站发布的新闻,不得自行采编发布新闻。这就是网络新闻服务“两类资质”的制度。当时所规制的新闻,明确是指时政类新闻,但在国家网信办2017年发布的新规章中,删除了时政类新闻的特指,从而扩大到所有新闻。
所以从中国法制层面来说,应该明白,网上具备“一类资质”的各类新“新闻媒体”,基本上都是传统新闻媒体的延伸;网上的其他商业媒体、自媒体、社交媒体,包括其中已取得“二类资质”的,都不属于新闻媒体,不得设立新闻记者,无论其内容如何受到关注,由于未经合法创立的新闻媒体采编发布,不具有导向、宣传功能,都不能算是专业性的新闻(journalism)。最近一次公布的全国发放新闻记者证的数字,新闻网站记者只占0.6%,这是因为有少数由宣传部门直接创设和管理的网站具备“一类资质”,需要为采编人员申领记者证,99%以上的记者持有的依然是报刊广播电视通讯社的记者证,而其中大量记者主要从事网上新闻报道和评论。综上可见,所谓新闻生产主体多元化,所谓“人人都是报道员”,所谓新闻定义的泛化,至今都只是从学术层面上来说的。
在行政管理方面,国家长期将报刊和广播电视分属两个部门,到2013年合并组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互联网内容管理,世纪之交是国新办,2014年国务院决定国家网信办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但有关网络出版和网络视听节目的管理仍然分别归口出版部门和广电部门。2018年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中宣部统一管理新闻出版工作,对外加挂国家新闻出版署牌子,另行组建国家广电总局。
“教程”的任务是向大学生、研究生普及国家新闻传播领域的法律制度,应该将如实介绍和阐述国家有效规范置于首要地位。所以一贯是按照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的顺序阐述有关新闻传播的权利和义务、机构创设、行政管理、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法律和政策规范。尽管报刊和广播电视自身的影响力在减退,越来越需要通过它们创设的新媒体发挥社会功能;但是它们仍然是中国新闻机构的主体,有关它们创设和运作的法律规范依然有效,“教程”可以在篇幅上有所压缩,但原有架构的次序和主要内容必须保留。互联网则在介绍“两类资质”制度的同时,及时增添近年来主管部门有关内容管理和网络平台主体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同时,本书一开头就引用“新闻”的不同定义,说明国家认定的新闻机构范围和在互联网时代不同主体事实上都在传播新闻和其他内容的实际情况,它们都应该纳入法治范围,都是本书论述的对象。
这样,近年来发展起来互联网的各项应用,有的产生了极大社会影响,但是根据“教程”架构,被安排到不同章节里分开论述。
有一位好友教授在收到第六版“教程”后第一时间打电话问我:有关自媒体法律规范的论述在书里哪一节可以查到?我回答他:国人所说的自媒体,主要有微信公号、微博和头条号等,由于运行主体不同,适用不同法律和政策规范:报刊广播电视创设的自媒体属于新闻媒体,按照其创设者的规范运行;新闻记者和从业人员创设的自媒体属于职务行为,运行规则见书中行政管理章中新闻从业人员一节;政府机关创设的自媒体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见书中政府信息公开一节;司法机关创设的自媒体必须符合诉讼程序法规定,见书中新闻与司法章;企业创设的自媒体多数属于宣传自身的产品和服务,按照广告法运行;自然人创设的自媒体,在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基本管理规范里做了介绍。
我感谢他提出了一个研究视角:自媒体。我也说明目前的安排也许不一定合理,在今后的修订中还可以调整。
新闻传播法、传播法的研究属于法学和新闻学与传播学的交叉学科研究。对新闻传播的研究历来是大众传播研究的重要部分;从汉语语法看,大众传播是以“大众”修饰“传播”的偏正结构说明其形态特征,而新闻传播则是以主谓结构表述以“新闻”为内容的传播门类。大众传播的基本特征是:由特定组织发起,通过特定介质,向不特定公众传播。由于新闻传播和大众传播对于社会的重大影响,大众传播理论成为传播理论的主要内容。
现在,网络传播颠覆了传统的新闻传播形态,从传播学角度看,可以见到网络传播包含了所有的传播形态,还会产生新的传播形态,单一的大众传播理论已经难以全面阐述其形态特征。国际国内传播学界也已不乏有学人企图建立新的概念来阐述新媒体条件下的传播理论,但是目前还没有见到公认合适的体系化架构或专著。
且说“教程”的书名:当初与出版社策划编辑商定“新闻传播法”的名称,是鉴于教育主管部门设立的学科就名为“新闻传播学”。由于“新闻”概念早就存在的多义性和不确定性,再加所有报刊广播电视的内容都并非只有新闻,所以书中介绍和论述相关的法律规范和案例不可能只限于新闻,此处“新闻传播”当时就设定是“新闻”和“传播”两个名词并列的联合结构,即关于新闻和传播的法律教程,书中在阐述有关新闻传播的法律规范同时,也会涉及其他内容的传播规范。其实学科名称“新闻传播学”中的“新闻传播”也是联合结构,应解读为“新闻与传播学”,其下就设立了新闻学、传播学等分支学科。而学科分类国家标准则明确定名为“新闻学和传播学”。
随着互联网兴起,新闻和新闻传播主体的官方定义和学术含义的差异越来越难以回避,但“教程”书名不能擅改,自第五版起就以附加英文名称来显示其涵盖:The Law of Journalism and Mass Communication in China,即“中国的新闻和大众传播法”。为什么加上mass呢?因为显然不可能涵盖个人之间和很小范围的人际传播以及组织传播等传播形态。
至今在媒体融合环境中,公开性仍然是各种新闻传播形态的基本特征。用户个人自主在选定时间地点获取新闻还是有赖于新闻生产者、分发者公开发布,即使在算法定向推荐中,传播主体面对的也是众多用户而并非只此一家。用户通过社交媒体多次转发形成病毒式复制的传播,在传播学中可以去研究这是一种什么新型形态,比如就有“社会化传播”(social communication)之说,恰好说明此类传播的公共影响是无可置疑的。在国际版权公约中,网络传播是以“向公众传播”(communication to the public)来表述的,这与前述大众传播的第三个特征相通。
而历来传播法主要调整对象就是围绕表达行为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表达也就是把自己的意见、信息或其他各种内容加以公开的行为,传播新闻、评论、表演、广告,都是表达。未经表达的思想不能形成法律调整的对象。至今中外所有以新闻法、大众传播法、传媒法为题的著作,都是以表达为核心而展开,论述如何依法保障表达的权利和表达的责任边界以及围绕表达权的各种权利和权力的平衡。从这个角度来说,在“教程”现有书名下论述当前新闻传播形态的法律规范,纵然有时会名不副实而需要特别说明,但也不致相差太远。
构建新的新闻学和传播学,需要时日;而且目前学人的研究进程似乎还跟不上传播科技的发展速度。而在新的新闻传播学体系形成之前,这本“教程”恐怕就已被新的优秀著作所取代。
综上,本次修订基本原则依然是在既有框架内根据近三年国家法制建设的发展对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改,此处介绍修订的重点内容。
(1)2018年《宪法》第五次修正,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总目标的重要步骤。其中与新闻传播活动和新闻工作有关的条款理所当然是需要重点增补的内容,并且由于宪法在法律体系的核心地位而应成为贯穿全书的指导思想。
现以“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宪为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概念最初是在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2012年党的报告以“三个倡导”完整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12个词语。新版“教程”根据新修《宪法》,在第一章“宪法原则”阐述新闻事业“两为”方向时突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使命。
另,中办、国办在2016年印发《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2017年全国通过《民法总则》时在阐明立法目的的第1条增写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增列了保护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英烈条款”即第185条。2018年颁行的《英雄烈士保》也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载入第1条,并从第22条至26条就保护英烈人格利益作出具体规定。
新版“教程”在第六章“新闻传播活动与人格权”阐述了这些新法规定,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论述指出英烈人格权益的价值构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组成部分,以此显示保护英烈人格权益的宪制意义。传播法研究中谈论多年的所谓宪法原则介入人格权法就以富有中国特色的方式得到实现,“教程”指出,其中价值取向与西方有着本质区别。
(2)三年来随着中国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以2016年通过、2017年实施的《网络安全法》为基础性法律的网络法治建设也取得了瞩目的成绩。我们学习后感到这部法律以保障网络安全为立法目的,实际上涉及了多方面法律关系,所以结合其他配套法律规范,在“教程”四个不同章节来分别阐述本法的内容:
——本法第12条从总体上规定了国家与公民、法人等在网络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网络使用者的权利,第2款规定网络使用者应该履行的基本义务,其中特别是规定了内容底线。这显然是一种宪法关系,是宪法原则在网络法中的体现。“教程”在第一章“宪法原则”加以介绍,原先第五版以文件、规章、案例来说明公民使用互联网权利的内容就有了法律依据。
——《网络安全法》又属于在以总体观为指导思想而制定的2015年《法》的配套法律,“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人们耳熟能详,新闻传播法原先仅仅从内容方面(煽动、泄密等)考虑维护有了新的视角。新版“教程”第二章“维护”在第五版业已阐述新《法》的总体观基础上,增写了“保障网络安全”作为第一节,结合引用有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系统阐述网络安全概念、制度架构以及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的网络安全责任制的具体内容。
——此法有关信息安全中保护个人信息的规定,综合并发展了2012年会“决定”、《消费者权益保》等法律、法规的内容;稍后制定的《民法总则》第111条“个人信息保护条款”作为全国制定的基本法律又提供了上位法依据。鉴于中国法律还没有个人信息权概念,新版“教程”在人格权章隐私权一节内加以系统梳理。同时根据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设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实施情况,与诽谤罪、侮辱罪等合并设立“侵犯人格权的犯罪”一节。
——在第八章“行政管理”中,以《网络安全法》为基础和依据,结合此法制定前后发布的有关新闻信息服务、即时通讯工具、应用程序、直播、网上表演、信息搜索、论坛社区、跟帖评论、群组、公众账号、微博客等将近20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阐述了网络新闻信息服务“两类资质”、用户实名、网络平台主体责任等制度。
(3)面对新闻传播形态的剧变,国家不失时机推出“媒体融合”战略。新版“教程”,将第九章“新闻信息产业”有关传统媒体产业政策早期演变作了压缩和合并,增写“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一节,通过阐述《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等有关政策文件,集中介绍在新兴媒体对传统媒体造成很大冲击的背景下,“媒体融合”政策从最初提出到推行优化媒体结构确立移动媒体优先战略、发展“中央厨房”工程、以各种方式推动新闻媒体与非国有网络商合作互动,直至开展建设县级融媒体等各项措施,不断向纵深发展,其根本目标在于使主流媒体具有强大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牢牢掌握的主导权和主动权。
(4)中国《著作权法》颁行至今将近30年,期间经过两次修订,第三次修订尚在进行中。由于传播形态的变化发展,在这个领域产生了许多新问题。本次修订,在第七章“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中根据近年司法实践发展,着重增写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认定标准的争议,在采用得到一般认同的“服务器标准”之外,是否还可以采取“用户感知标准”、“实质呈现标准”等其他标准,列举案例作了阐述。
另外,由于广播组织权只限于电台电视台,不及于网络;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也未能涵盖电台电视台的播放权,本章说明了这种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组织权分离的状态形成的司法困境,同时也通过案例介绍了以不正当竞争处理网络盗播之类的著作权纠纷的做法。
(5)在导言中增写“中国新闻传播法的体系”一节。根据学界对于法律体系应该具备“横向部门”和“纵向层次”的共识,先对中国以宪法为核心的7个法律部门,说明不同部门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列举了各个法律部门中涉及新闻传播活动的主要法律,然后根据《立法法》规定,按照宪法、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顺序,对不同位阶中有关新闻传播的法律文件作了梳理,特别是讲解了《立法法》规定的不同位阶法律文件效力、权限的差别以及适用的顺序。同时简叙世纪之交以来互联网法制建设的进程,以及互联网法与新闻传播法两种“领域法”的交叉关系。
与之呼应,全面调整“教程”最后的附录,按照法律体系横向和纵向顺序罗列书中所举主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各类文件,以便查考。据陈力丹教授相告,他统计附录所列共有267件。读者对国家现有法律体系有了基本了解,有利于认识10章主文中提到各类规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定位,形成新闻传播法的体系概念。
另外,在这三年内制定或修订的法律,如《电影产业促进法》、《核安全法》、《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事诉讼法》等,以及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有关政务公开、司法公开的文件等,在修订中也力求有所反映;同时增写或更换了一些新的司法案例。兹不一一列举。